深圳特区企业股份化及股票市场试点的展开,也是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的指引下进行的。
党的十三大报告已经指出:“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包括国家控股和部门、地区、企业参股及个人入股,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可以继续试行。”
国务院1988年又在《关于广东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可以在省内向社会、个人发行股票,可以批准在各经济中心城市相应设立一批企业资信评估机构和专门从事股票、债券的代理发行、承购包销和买卖的证券公司”。“国营大中型企业要积极推行股份制。”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提出,要“逐步扩大债券和股票的发行,并严格加强管理。发展金融市场,鼓励资金融通,在有条件的大城市建立和完善证券交易所,并形成规范的交易制度“。
1991年3月1日,李鹏总理在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谈到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时,也明确指出:“企业集团不搞股份制不行,特别是核心层,不搞股份制,没有产权界定,利益不能合理分配,就不会做到一条心。股份制是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通过股份制使企业核心层实行一体化。”
党中央、国务院的上述指示精神,为深圳特区企业股份化及股市试点指明了方向。深圳特区的股市试点逐渐深入也正是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这些指示精神的具体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