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黄金管理实行计划与垄断并举的政策,无论金矿企业交售黄金产品,还是黄金加工企业需要配售黄金,都必须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统一定价。各地分行的金银管理处(货币发行处)是买卖黄金的唯一窗口,黄金买卖数量完全根据央行指令性计划执行。比如在黄金生产与收购方面:企业开采黄金矿山,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釆矿许可证,方可开采黄金矿床,被批准的黄金企业所生产的黄金成品,必须全部交售给人民银行。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矿产金、副产金和杂产金,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在黄金企业配售黄金方面:坚持先申请,再审批,然后再供应的原则。使用黄金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制度,严格做到专项使用,结余交回,不得把金锒原料(包括半成品)转让或者移作他用。在黄金产品流通方面:凡开办金银饰品加工、批发、来料加工的企业,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各经营金银饰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被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黄金饰品批发、零售企业必须从国家批准的定点生产、加工单位进货。销售的金银饰品必须盖有生产企业的戳记代号和含金量印记,配有标签牌,注明生产厂家和含金量。境外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数量合理为限,进境应向海关申报。在黄金产品的涉外管理方面:承接国外或港澳地区来料加工业务所需进口的金银,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每年核发的授权书。外商投资企业可开办金银产品生产、加工或承办来料加工业务,其从境外进口黄金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国内经营。
黄金基金
上述这些限制,足以反映现行黄金管理体制的僵化。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各金矿企业、加工企业均无任何自主可谈的状况,形成很大的反差,再加上我国经济也在逐步向国际市场接轨,这一切都对黄金产业造成了冲击。特别是近几年,国际黄金价格持续下跌,使得一些金矿的生产成本已高于黄金市场价格,而企业又不能运用期货、期权等交易方式回避价格风险进行套期保值,以至于经济效益大幅下滑并导致亏损。
黄金饰品企业也因不能进行保值而无法合理安排生产,黄金生产和加工企业无奈地承担着市场金价下跌的风险。但是投机者却趁机利用国际国内的市场差价进行黄金走私。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表明我们继续釆用20世纪50年代的管理模式已经不合时宜,只有开放黄金市场,黄金产业才能继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