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黄金价格的管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93年9月前,黄金价格的特点是固定性与多重性共存。第二阶段是1993年9月以后,黄金价格的特点是浮动性与滞后性并举。
黄金价格的固定性
从新中国建立到1993年9月前,我国黄金产品价格是依据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商品定价理论,以实际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作为收购价格来制定的。在40年时间内,国家对黄金价格的调整仅实施17次,且波幅不大。这说明我国黄金价格基本上是固定不变的,不受价值规律、供求关系乃至国际市场金价波动的影响。我国黄金价格除了具有固定性的特点外,还具有多重性。黄金价格的多重性,主要出现在改革开放后。当时国家为了调动黄金企业积极性,对黄金收购价实行双价制,即国家计划内的黄金收购实行官价制,计划外的黄金收购实行议价制(即高于官价的价格);在黄金配售方面实行多价制,根据用金单位的不同需求采用不同的价格。采取这种多重性价格体制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有利于调动产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并能有效控制黄金的使用范围。但这种价格体系的弊病,就是价格之间有差价,使投机者有机可乘。这种固定性与多重性价格体系在封闭的经济条件下,对于增加国家黄金储备,稳定国民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这种单一的固定的定价方式却暴露出许多问题。于是从1993年9月1日起国家修订了黄金定价方法,即由固定制走向浮动制1999年9月1日国家对黄金收购价格按低于国际市场金价10%的水平制定,黄金配售价与国际市场金价接轨,并盯住国际金价自由浮动。根据这一政策,我国在1999年9月1日按照伦敦黄金市场371美元/盎司的黄金价格,折算每克为11.99美元,根据外汇调剂市场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是1:8.79,那么每克黄金价格折合人民币为104.86元,这样国家确定的黄金收购价格为每克96.96元,比国际金价低7.53%,国家确定的黄金配售价格为每克107.68元,比国际金价高出2.69%。当时国内99.99的金饰品销售价格为142元/克,比配售价格高42%(不包括加工费),显然采取这种方式确定黄金价格还存在不合理的因素。但是黄金浮动定价方法,克服了以前固定价格制的弊端,解决了黄金价格与产品价值严重背离的矛盾,使黄金收购价格更接近国际黄金价格。国内黄金价格盯住国际金价浮动,说明我国对黄金价格改革的方向是对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浮动定价制暴露出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