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表决权的股票多是优先股股票,优先股也有分类,有一种优先股叫做可回购优先股,如果优先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合约注明了是可回购型优先股,那么上市公司是可以用优先股发行价+部分补偿金的价格来回购优先股的。
如果不是可回购优先股,那么就需要查当时签订的优先股发行方案,其中会有优先股的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如果已经满足优先股回购的条件,那么公司可以回购优先股。
如果不满足优先股回购条件,那么上市公司是不能回购优先股的。
在特定的情况下,与优先股股东利益相关的时候,优先股股东是有公司投票权的。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令第97号)》,第二章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回购条约不满足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在场优先股股东三分之二不同意回购,上市公司也是不能回购股票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