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送转在A股市场是一个常见情形,而且这一情形的出现往往对股价产生出乎常理的刺激作用。因此,高送转成为一些上市公司喜欢采用的举措,同时也是沪深交易所重点监管的情形之一。为此,信披头条特整理本知识贴,分享给爱专业学习的您。
何谓“高送转”?
“送”是指送红股,即分配股票股利,属于股利政策的一种;“转”通常指公司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通常将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加总在一起,统称“送股”或“送转”。“高”则是指送股或转增股比例较大。具体来说:
根据上交所规定,主板上市公司“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5股及以上。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n股及以上,其中,主板上市公司:n=6,中小板上市公司:n=8,创业板上市公司:n=10。
“高送转”审议流程
上市公司高送转一般遵循以下流程:
1高送转的提议
(1)鉴于高送转方案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的提议人范围可参考股东大会提案人的范围:即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现实中,高送转方案的提议人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原则上不支持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公司高比例送转。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公司披露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应充分披露本年度(披露半年度高比例送转方案时适用)或下一半年度(披露年度高比例送转方案时适用)业绩预测数据、测算过程、相关指标选择及依据等,该预测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2高送转的预披露
对于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如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高比例送转方案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分配方案进行预披露:
(1)公共传媒出现公司拟推出高比例送转方案的传闻,且该传闻据传来自于公司内部有关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2)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波动。
(3)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对于主板上市公司: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或者预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提前泄露,或者预计利润分配方案难以保密的,公司应当对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是否计划推出高比例送转方案进行预披露。
3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1)公司应当与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一起,审议高送转的利润分配预案。
(2)未进行高送转预披露的公司,应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根据《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的高送转公告,同时提交持有公司股份的提议人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高比例送转方案时投赞成票的签署文件。
(3)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预案后,公司应在向深交所提交相关公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近亲属在分配方案公告前一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自查结果。
(4)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高送转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对独立意见进行披露。
4高送转的实施
(1)上市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完成高送转事宜。
“高送转”信披规则
上交所对“高送转”信披格式要求【2015年10月】
1 “高送转”议案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议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具体比例等。
2 股东提议“高送转”的情况及理由(如适用)
(1)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提议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议高送转的时间和方式。
(2)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议高送转的主要理由,如本次提议是否符合公司当期实际经营业绩情况、是否满足公司当前经营活动需要、是否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等。
(3)提议股东应当承诺并披露,如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高送转议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同意该项议案。
3 董事会审议“高送转”议案
(1)董事会审议高送转议案的表决结果。董事投票反对将高送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应当披露董事反对的具体理由。
(2)董事会审议高送转议案时,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等因素,审慎评估高送转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予以披露。
(3)董事持有公司股份,并在董事会表决通过高送转议案时投赞成票的,应当明确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高送转议案时投票同意该项议案,并予以披露。
董事会审议通过非控股股东提议高送转事项的,应当同时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高送转议案的表决意向,并予以披露。
4 公司董事及提议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与增减持计划
(1)公司董事及提议股东在董事会审议高送转事项之前6个月内的持股变动情况,如是否协议买卖公司股份、是否在二级市场增减持公司股份、是否认购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是否参与公司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等。
(2)公司董事及提议股东未来6个月的增减持计划,如拟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及方式等。
5 相关风险提示
(1)董事会应当披露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高送转提案可能被股东大会否决的重大风险。
(2)董事会应当披露在审议通过高送转议案前后的6个月内,公司限售股解禁及限售期即将届满的情况。
(3)董事会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做出以下风险提示:高送转对公司股东享有的净资产权益及其持股比例不产生实质性影响,请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对“高送转”信披格式要求【2016年11月修订】
1 高比例送转方案基本情况
(1)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具体内容
包括:提议人、提议理由、每十股送红股、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明细。
(2)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说明高比例送转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关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
(3)高比例送转方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情况
1)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经营模式、报告期内收入及净利润增长率等经营业绩增长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说明高比例送转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是否相匹配。
2)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的(占净利润30%以上),应当说明其金额。
3)预披露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公司尚未披露报告期业绩预告的,应当同时披露业绩预告。
4)原则上不支持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公司高比例送转。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公司披露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应充分披露本年度(披露半年度高比例送转方案时适用)或下一半年度(披露年度高比例送转方案时适用)业绩预测数据、测算过程、相关指标选择及依据等,该预测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2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及未来减持计划
(1)说明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在高比例送转方案披露前 6 个月内的 持股变动情况,包括在二级市场增减持、认购公司定向增发股份、参与股权激励 或员工持股计划等。
(2)公司应当向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问询高比例送转方案披露后6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若是,应当披露拟减持数量及方式等内容。若否,应当明确披露不存在减持计划。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应当将其作为承诺事项予以遵守。
3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报告期内亏损或业绩下滑的,应当重点提示亏损或业绩下滑的风险。
(2)说明高比例送转股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以及公司报告期内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
(3)公司在高比例送转方案披露前后6个月内存在限售股已解禁或限售期即 将届满情形的,应当予以说明。
(4)说明高比例送转方案尚需经董事会(预披露时适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上交所中期审计规定【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6.5】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2)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各板块的中期审计规定
1主板+中小板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第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上市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2创业板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上市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二、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第(五)项情形(即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
第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