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的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限定了基金单位的发行总额,筹足总额后,基金即宣告成立,并进行封闭,在一定时期内不再接受新的投资。
每个封闭基金在发行时,都会有一个合同期限,多为15年,一旦这个期限到达后,就意味着封闭基金合同的终止,目前合同终止后的处理方式一般也就两种,解散清产和封闭转开放,目前形势下的所谓延期是不可能的事,基金持有人是绝对不会同意的。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由于通过交易所上市交易,相应的,其价格走势伴随着指数的波段而有很大幅度的震荡,所以封闭式基金在市场上表现出较大的波动性以及随之而来的投机性,因而其风险性明显高于开放式基金。由于目前封闭式基金存在较高的折价率,且有几只明后年到期,因而吸引了很多投资者的注意。
封闭期满后到底怎么办?可以分为以下几条:
一。对投资者最有利的方案:封闭转开放。
那么就没有清算问题。投资者不管多少钱买的,转开放以后,可以选择按净值赎回。该方案难度较大,基金公司都在回避。
当然也有以下几点可供投资者参考:
1.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继续封闭基金,投资者手中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2.按照基金合同期限的规定,清算封闭式基金,按照基金净值给付份额持有人。
3.对封闭式基金实行“封转开”操作,即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可以直接按净值申购和赎回的开放式基金。由于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和净值之间存在一定的折价,因此“封转开”理论上存在一定的套利空间。
二。到期清算。
对投资者和股市都不是好消息。如果按这个方案,帐面净值将变的没有意义。基金要变卖全部资产(不惜成本),包括股票,债券等。用最后实际获得的金额来计算实际净资产。投资者损失会比较大。这是各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封基转开基后,持有人可以继续持有,或按净值赎回。清盘结算,也按净值结算。
三。延期。
继续按现在这样折价交易。基金公司希望这样,但上级监管机构不认可。具体会怎么样,现在仍然是未知数。如果基金进行延期或扩募,那么由于合理的折价率将会长期存在,现行市场套利空间将会消失,对于投资者来说这无疑是最大的风险。投资者预期落空,示范效应将对封闭式基金市场形成巨大利空。投资者未来收益基本取决于证券市场未来走势。价格逐步向净值回归,套利基础将不复存在,超额收益水平为零。
封闭式基金在到期后对投资者最有利的方法便是转为开放式基金,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联系,以便为我们下面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做铺垫。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共同构成了基金的两种基本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是相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
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它既可以由基金公司直销;也可以由基金公司的代理机构,如商业银行或证券营业部等代销;还可以通过基金公司的网站在网上进行申购和赎回,而且费用还可以优惠,其规模不固定,基金单位可随时向投资者出售,也可应投资者要求买回的运作方式;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期间基金规模固定,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封闭式基金就是在一段时间内不允许再接受新的入股票以及提出股份,直到新一轮的开放,开放的时候可以决定你提出多少或者再投入多少,新人也可以在这个时候入股。一般开放时间是1周而封闭时间是1年。
在对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联系做了了解之后,我们来谈谈封闭式基金到期后如何转为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尤其是大盘基金的高折价率是所有基金持有人都十分头疼的一个问题,在某些基金的折价率达到50%时,基金持有人仍然要担心折价率会否继续扩大到55%。虽然投资价值已经凸显,但是否还有下跌空间。要考察封闭式基金的投资价值,就必须要探讨“封转开”在法律与制度上的可行性问题。
客观来讲,大盘基金的长期持续低迷反映了基金持有人的一种过度悲观,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封闭式基金的经营业绩不够理想,某些封闭式基金甚至向社保基金和开放式基金进行利益输送,从这个角度来看,大盘基金的高折价率似乎又可以理解。本文旨在寻找一种方案,既可以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防止折价率的继续扩大,又可以激励基金经理努力做好业绩。
方案共包括三个方面的机制,即定期申购/赎回机制,提前封转开机制和延期封转开机制。
一、定期申购/赎回机制
此前曾有媒体刊登过文章提及定期申购/赎回机制,即每年开放1日供基金持有人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价格为基金净值,我们认为这样一种方法显然不够温和,虽然它的确可以保证折价率逐渐减小,但这种方法有可能导致 封闭式基金提前清盘。
具体来讲,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把握。
首先,在每年的开放日内,其申购/赎回价格为净值的某一折价,同时申购/赎回价格应遵循递增的原则,递增率可为方案实施日起基金的到期收益率(假定基金净值保持不变)。举例来讲,假定某一基金还有10年到期,其市场价格为0.5元,单位净值为0.9元,测算得到其到期收益率为6%(6%即为递增率),则我们可以设定今年开放日的申购/赎回价格为0.5元,而明年的申购/赎回价格为0.5×(1+6%)=0.53元,后年的申购/赎回价格为0.5618元。依此类推。
其次,如果某一年基金的净值增长率超过了我们设定的递增率,则该年的申购/赎回价格=上年的申购/赎回价格×(1+当年的净值增长率)。
第三,由于每年都有申购/赎回,因此份额可能会有所变化,考虑到申购价格低于基金净值,为保护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我们需要限定基金份额应保持不增。这一限定似乎从字面上对基金管理公司不利,但一个简单的逻辑表明不会有基金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的情况发生,这也就保证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二、提前封转开机制
如果某一基金在某一日的基金净值≤上一年度的申购/赎回价格×1.05,那么该基金应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准备封转开事宜,这一措施是对经营业绩不好的基金经理的惩罚。事实上,只要基金经营业绩不是特别差,可以保证基金净值略高于初期的基金净值,基本都可以避免在存续期内提前封转开。
三、延期封转开机制
延期封转开机制和提前封转开机制相对,延期封转开机制是对经营业绩优秀的基金经理的奖励。延期封转开机制是指,在封闭式基金的到期日,如果其净值>当日申购/赎回价格×1.05,则其封闭期可以得以延长,直至某一日的基金净值≤上一年度的申购/赎回价格×1.05,该基金才转为开放。在封闭式基金的延期内,其申购/赎回价格每年的递增率至少为5%,如果某一年基金的净值增长率超过5%,则该年的申购/赎回价格=上年的申购/赎回价格×(1+当年的净值增长率)。
通过以上三种机制,我们可以达到以下三个目的。首先,基于申购/赎回价格保持递增这一原则,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保护。其次,虽然有定期的封转开,但基金份额并不会减少,这保护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第三,由于提前封转开机制和延期封转开机制的存在,封闭式基金的基金经理对待自己的经营业绩将更加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