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现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接近三十年的历史。通过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20 世纪90年代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法规与政策。逐步建立了一套自己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体系。
1、首次公开发行IPO作为最理想的推出方式
为我国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者所首选,但是上市推出必须要有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作为支撑,尤其是要具备面向中小高科技企业的二板市场。美国的NASDAQ,英国的 AIM 市场,欧洲的证券经纪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 EADAQ,加拿大温哥华的创业板,香港的创业板市场都是较为成功的国外经验。我国于2004年5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通了中小企业板,以方便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
但是,由于其准入标准和主板市场一样,称为"真正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实在名不副实, 对正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中小风险企业而言"门槛"还是太高。风险资本想赢得入市交易的机会,在目前创业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皆难以达到法定上市要求的情况下,很难实现。
2、股权转让
(1)管理层收购 MBO近几年在我国迅速发展,MBO/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 )员工持股计划)逐渐成为国有股减持的新方式,它对明晰企业的产权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公司激励机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这股 MBO 浪潮中却出现了假借MBO之名,而行侵吞国有资产之实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种种行为。
(2)兼并与收购,我国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也是选择通过这种方式退出。
3、破产和清算
由于先期我国立法不健全,使得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以这种方式推出困难重重。但是我国2006年8月27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日正式施行。私募股权投资退出不理想和没有发展前途的创业企业有法可依,并且,随着《企业破产法》颁布,完善,破产清算制度将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使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可以适时迅速撤资。
综上所述,关于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是什么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循环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其实现了资本循环流动的活力性特点。所以只有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才能为创业资本提供持续的流通性和发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