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号被注销可否解除交强险合同
理财案例
杨先生在上海某保险公司为其小型普通客车购买了交强险,该车牌号为沪E34905. 2009 年5月,杨先生将该车转让给张先生,之后,张先生又将该车转让给李先生,2009年7月,李先生将该车转让给武汉袁先生,牌号变更为鄂AR3C26.
经过三次转让,交强险原件已随车转让至袁先生处,但该交强险登记未作变更,登记的被保险人仍为原车主杨先生。但杨先生在2009年6月,以车辆退牌更新、保险单正本和保险标志遗失为由,申请办理退保手续,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 的规定为其办理了退保手续。
2009年10月20日,袁先生驾驶鄂AR3C26号客车在未设置交通信号灯的路口与他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他人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事后,袁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却认为:“机动车退牌更新”,原车牌已经被注销,此即意味着机动车被注销登记,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16条第1项的规定,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既然保险合同已经解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事故的损失。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讼法庭。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提出机动车牌照被注销,保险合同可以解除。但是“车牌号注销”与“机动车注销”这两个概念含义却不相同。
比较之下,“机动车注销”的外廷更广一些, 其注销的不仅仅是车牌号,还包括其他所有车辆登记内容,比如车辆发动机号等。“车牌号注销”注销的只是车牌号,车辆登记的其他内容未予注销。在“机动车注销”的情况下,机动车已经无法上路行使,也就不会出现交通事故,无第三方受害人可言。因此,其交强险合同可以解除。
而在“车牌号注销”的情况下,机动车可以更换车牌,继续行驶,故而交通事故可能发生,如果允许投保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第三方受害人之利益显然无法保障。因此,仅仅是车牌照注销的情况下,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都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
综上所述,这次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给予赔付。
理财建议
一般来说,交强险合同订立之后,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都无权解除保险合同。这是因为,交强险是为救济第三方受害人而立的一种法定保险制度,若允许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任意解除保险合同,则第三方受害人的利益将无法保障。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根据《条例》的规定,投保人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二) 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只有一种,即投保人对重要项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名词解释]
[1]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