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日前制定出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下称《措施》)。从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强化制度指导、创新排污许可证核发方式、鼓励和引导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等八个方面,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以实际行动高水平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
开辟“绿色通道”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疫情防控期间,时间、效率尤为重要。《措施》明确,对疫情期间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环评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疫情结束后不再运营的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的,在指导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无需环评审批和备案;与上述三类建设项目相关的厂房、病房、实验室等建筑物,可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此外,针对符合条件的简易低风险普通厂房、仓库项目,纳入《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31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具备合法手续、不涉及新增用地、项目性质规模和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且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的改造项目,免于环评管理。
审批全程“不见面” 落实防控措施
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效减少人员的聚集和接触,同时不耽误群众和企业办事,《措施》要求,各环保部门主动做好服务,通过多渠道向企业宣贯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要求,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办理网址、办理要求等信息告知排污单位,对已有以及新纳入的排污单位做好技术答疑、指导等服务,最大限度做到“不见面审批”。
放宽手续办理期限全力支持医疗机构
《措施》还强调全力支持医疗机构,在保障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补办相关手续。
而对受疫情防控影响未按时提交2019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医疗机构,可宽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并可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上提交。
创新执法监管手段防疫环保“两不误”
为帮助企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措施》明确,创新环境执法监管手段,实行视频、传输自行监测数据、在线监控等非接触式监管模式,提高环境执法科技化水平;根据重点企业的行业类别和实际生产情况,合理开展监督性监测,通过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此外,各环保部门要指导督促环境信访投诉易发、群发等矛盾较为突出区域的复工复产工业企业落实排污措施,合理划分区间,分时段递进式复工产能,防止扰民;向医疗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宣讲防疫期间医疗废物分类收处工作指引以及医疗污水和城镇生活污水监管工作要求,引导做好医废污水环境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宣传和解读,对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指导企业做好复产复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疫情防护物资生产企业指导和帮扶,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及时改正从轻处理
考虑到中小微企业因防疫工作面临的各种困境,对可能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措施》指出,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不予立案查处,现场作出责令整改要求并指导完成整改;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并已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但不免除整改义务和要求;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同时,各环保部门要引导企业做好在“信用中国”等信用网站的修复工作,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最短时间内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对企业因行政处罚影响金融信贷、评优评先等问题,在完成问题整改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