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看股市]《证券法》“四读”这几大问题有待进一步加以解决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定于12月23日至28日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审议多项法律修订草案,备受证券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位列其中。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的“四读”。而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5年4月、2017年4月、2019年4月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历时已超过四年。
从《证券法》修订的漫漫历程中,人们不难感受到《证券法》修订之艰难。毕竟《证券法》的修改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关系,而市场各方都对《证券法》的修改寄予厚望,期待《证券法》的修改能够维护自身的利益。尤其是既得利益者,他们还希望得到更多。这就导致《证券法》的修改困难重重。那么,作为证券市场上的弱者,广大中小投资者又能对《证券法》的修改充满怎样的期待呢?这确实是值得管理层以及高层重视的一个问题。
提起前面的“三读”,目前舆论方面其实挺津津乐道的。比如,“三读”过后,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惩治的力度。以欺诈发行为例,现行《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而修订草案修改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注册,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顶格处罚从60万元,到1000万元,处罚力度翻了近17倍。又比如,关于信披违规,现行处罚标准是30-60万元,新版修改为,未按规定进行信披处罚标准为20-200万元,而信披中有虚假陈述行为的,处罚标准为50-500万元。
又比如,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得到完善,股民以后被上市公司欺负了,同样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不受《公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以自己的名义去向法院起诉该公司。
看起来《证券法》的修改都已经到位了,但其实这种修改的力度还不够,修改力度必须进一步加大。比如,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三读”的处罚仍然还是在挠痒痒,尤其是下限的处罚标准定得太低。本人以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只设下限,而不设上限。而处罚下限也是高起点。如对个人的处罚下限是100万元,对单位的处罚下限是500万元。而绝不是200万元或500万元封顶。这种封顶的做法不利于重罚违法违规行为。
又比如,保护投资者包括的内容有很多,但关键是做好两点。一是要引入集体诉讼制度,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最有效的措施。其他的保护措施都是小打小闹,只有集体诉讼制度才是动真格的。二是要确保对投资者的赔偿能够得以执行。而不是有关的上市公司或当事人说一句自己没有赔付能力就能完事的。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动真格的。
此外,就是要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这个问题在前面的“三读”中并没有引起重视,但这个问题是中国股市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应规定,非国有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首发流通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0%。总股本在50亿股以上的,首发流通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0%,避免股市沦为限售股股东的提款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