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日前下发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业内人士指出,《办法》对类REITs交易结构中的“股+债”结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类REITs中私募基金可能无法再使用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向项目公司发放贷款,未来交易结构中可以将涉及到私募基金的主体换成信托计划的方式进行改善。
委托贷款介入ABS
目前市场上与委托贷款相关的ABS产品主要有两类,一是委托贷款作为基础资产,例如ABS项目中某些收益权会嫁接委托贷款作为第一层资产。二是相关产品的交易结构中涉及到委托贷款,此类模式主要存在于类REITs和CMBS项目中。
深圳某券商投行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类REITs是以商业地产产权和租金收益权为底层资产,以商业地产为抵押,将未来租金形成的应收账款注入资产池的产品。具体做法一般是私募基金或者信托通过收购股份和向项目公司贷款持有和投资包含物业以及租金收益权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以商业地产增值和租金等偿还贷款,专项计划执行到期退出时,原始权益人有优先收购权,可以优先收购回注入项目公司的物业产权。
上述投行人士表示,CMBS是以商业地产为抵押形成的抵押贷款为底层资产。具体做法是私募基金或信托以商业地产为抵押贷款给资产持有人,然后将抵押贷款的债权注入资产池,发行证券化融资,资产持有人以商业地产租金、管理费等收入偿还贷款。CMBS的核心是形成贷款债权,有时候会通过银行放贷形成债权。
某券商资管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券商在参与pre-ABS时,也涉及到委托贷款的业务。在实际操作中,证券公司想找资产比较好的企业,用其基础资产发ABS,在前期竞争中,企业会选择可以带来前期资金的券商来承做项目,因此券商需要先替企业募集资金,具体而言,券商设立资管计划,委托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贷款给企业,企业利用资金开展业务,形成基础资产之后,券商再将该基础资产打包成ABS发行。如果银行希望投资企业资产,也会选择通过券商做Pre-ABS的业务。
Pre-ABS老套路难以为继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庆指出,类REITs项目中采用委托贷款的原因在于,如果私募基金只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将来的收入来源只有股东分红,现金流不太稳定且周期比较长,因此需要私募基金同时委托银行发放贷款,项目公司偿还贷款的现金流比较稳定,符合资产证券化关于现金流的基本要求。另外该交易结构可以降低税务成本。
不过,该交易结构近日遭到了考验。2018年1月5日,银监会下发的《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郭庆表示,上述第一类项目市场上比较少,《办法》对其影响不大。对类REITs,1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北京召开“类REITs业务专题研讨会”,会议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是参与类REITs业务的可行投资工具,提出参与类REITs业务的私募基金备案与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产品备案和挂牌的流程优化和衔接安排。
对于Pre-ABS而言,上述资管人士表示,该业务严格意义上属于非标准化债权,此前银行资金很多通过集合资管计划嵌套信托的形式再放款。近日,除了《办法》对委托贷款进行了限制以外,公司还接到相关监管窗口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不得新增参与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前看来,Pre-ABS此前的操作模式将难以为继。
信托计划或成解决措施
郭庆表示,对于类REITs项目,可以将涉及到私募基金的主体换成信托计划的方式。私募基金本身具有信托计划不具有的优势。首先,私募基金不需要全额出资就可以成立基金,但是信托需要资金交付到位才可以成立信托,对前期过桥资金的要求比较高;其次,通过私募基金是为了以后对接公募REITs;最后,私募基金可以对接专业的地产基金,有比较好的房地产项目运营能力。
上述资管人士表示,未来类REITs在操作中可以不通过银行放委贷,而是通过信托放款。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信托放款的资金来源不能是募集资金,而是非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同时,在CMBS中,如果原始权益人是融资方的股东,通过信托放款也是不违反《办法》的规定。
“另外一种方式是可以把契约型基金换成公司制基金,公司制是自有资金,可以规避相关规定。但是这种操作模式在实务中比较少,主要原因在于操作起来不够方便,同时税收成本也不是最优的。”郭庆指出。
业内人士表示,之后还可以由项目公司的股东用自有资金出资委托银行发放贷款,中介机构再将该委托贷款债权打包成ABS出售,但是由于ABS的投资者大多是银行理财资金,该模式下最终穿透到底层资产仍然属于受托管理他人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的形式,因此这种做法是否可行仍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