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股票上市价就是指新股上市时的参考价格,它与股票发行价相对应。
股票发行价(Issue Price)是指当股票上市发行时,上市公司从公司自身利益以及确保股票上市成功等角度出发,对上市的股票不按面值发行,而制订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来发行,这个价格就称为股票的发行价。而发行之后最终第一次上市交易的价格(中间有个集合竞价)为股票上市价。
发行价若与证券面值相同,称为平价发行(at par),高于面值则称为溢价发行(at a premium),低于面值称为折价发行(at a discount)。
股票发行价与股票上市价的关系
由于股市在开盘之前(9:15-9:25)有个集合竞价的过程(此时投资者挂价到了交易所(没有实际成交),由交易所参考所有人的出价计算一个开盘价,在9:30开盘瞬间成交)。一般来说股票上市价会高于股票的发行价。这就是为什么投资者都热衷进行新股申购,俗称“打新股”。
平价发行
平价发行也称为等额发行或面额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如某公司股票面额为1 元,如果采用平价发行方式,那么该公司发行股票时的售价也是1 元。由于股票上市后的交易价格通常要高于面额,因此绝大多数投资者都乐于认购。平价发行方式较为简单易行,但其主要缺陷是发行人筹集资金量较少。多在证券市场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采用。我国最初发行股票时,就曾采用过,如1987 年深圳发展银行发行股票时,每股面额为20元,发行价也为每股20 元,即为平价发行。
以票面价值作为价格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票面价值是有价证券票面上标明的金额,由发行者规定。发行价格(也称行市)是证券公开发行的销售价格。发行价格的高低由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决定。在票面价值确定后,发行价格将依据市场的利率、证券的利率水平、发行者信誉和资金供应状况来确定。发行价格总是围绕票面价值上下波动。当发行价格低于票面价值时,为折价发行;发行价格高于票面价值时,为溢价发行;只有当发行价格等于票面价值时,才是平价发行。
平价发行在债券发行中较常见。优点是:发行者按事先规定的票面额获取发行收入,并按既定的票面额偿还本金。除按正常的利息率支付一定的债息外,不会给发行者带来额外负担。但是,债券平价发行要求发行者有较高的信誉,同时,债券利率必须高于银行利率。
平价发行在股票发行中更为常见。有些国家如日本的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其票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票面价值便成了发行价格的最低限价。股票平价发行的优点是:发行者只需付出规定的手续费给承销商,就能收到股票票面价值总和的资本,而且成本低,发行简便。但是,平价发行要求公司有较高的信誉。因此,对新成立的公司来说,平价发行股票很难顺利完成。在西方,信誉高、实力雄厚的大公司都常常平价发行公司股票。
股票有许多不同的价值表现形式,票面面额和发行价格是其中最主要的两种。票面面额是印刷在股票票面上的金额,表示每一单位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发行价格则是公司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收取的价格。股票的发行价格与票面面额通常是不相等的。发行价格的制定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发行人业绩增长性、股票的股利分配、市场利率以及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等。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形式。
溢价发行又可分为时价发行和中间价发行两种方式。
时价发行也称市价发行,是指以同种或同类股票的流通价格为基准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公开发行通常采用这种形式。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中,当一家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时,通常会根据同类公司(产业相同,经营状况相似)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表现来确定自己的发行价格;而当一家公司增发新股时,则会按已发行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水平来确定发行价格。
中间价发行是指以介于面额和时价之间的价格来发行股票。我国股份公司对老股东配股时,基本上都采用中间价发行。
根据《证券法》第34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折价发行
折价发行是指以低于面额的价格出售新股,即按面额打一定折扣后发行股票。 股票有许多不同的价值表现形式,票面面额和发行价格是其中最主要的两种。票面面额是印刷在股票票面上的金额,表示每一单位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发行价格则是公司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收取的价格。股票的发行价格与票面面额通常是不相等的。发行价格的制定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发行人业绩增长性、股票的股利分配、市场利率以及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等。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形式。
折价发行又称低价发行 (At Discount)是指以低于面额的价格出售新股,即按面额打一定折扣后发行股票,折扣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发行公司的业绩和承销商的能力。如某种股票的面额为1元,如果发行公司与承销商之间达成的协议折扣率为5%,那么该股票的发行价格为每股0.95元。目前,西方国家的股份公司很少有按折价发行股票的。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债券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采用折价发行办法:①发行者信用低或是新发行债券者,为保证债券顺利推销而采用折价发行;②债券发行数量很大,为了鼓励投资者认购,用减价的方式给予额外收益补贴;③由于市场利息率上升,而债券利息率已定,为了保证发行,只能降低发行价格。折价发行时,由于债券的发行价格低于票面价值,使投资者的收益率大于债券票面利率,因此折价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可适当降低。
股票折价发行时,其折价的大小必须根据公司的经济状况决定。经营状况好则折价少,反之则折价多。折价发行适用于信用较低或新成立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另外,在大量发行股票时,为了吸引投资者,采用折价发行便于推销。西方的许多新公司常采用折价发行股票。在日本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价值,因而,在这些国家没有折价发行股票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