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证监会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座谈会,科创板发行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主体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与会代表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从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发布《意见》,积极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促进各方主体归位尽责,对于依法保障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落地实施,妥善处理试点改革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市场秩序等具有重大意义。
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意见》比较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有关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各项司法保障措施,形成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体系。同时《意见》中“接地气”的司法裁判规则及司法举措对于科创板规则体系的实施落地极为关键。
“一方面,充分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如差异化表决安排;另一方面,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以实现对投资者的充分保护和科创板风险的有效控制。”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蒋瑞翔认为,《意见》的发布实施能够让真正有实力、有需求的高科技企业实现融资,实现市场优胜劣汰。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胡少峰指出,《意见》做到了充分尊重科创板规则体系及科创公司特点,例如要求审判中审查的信息披露文件包含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审核问询的每一项答复和公开承诺在内;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在司法层面认同“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结构等。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继锋强调,公司将认真学习科创板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将公司真实情况及时、准确进行披露,同时健全内部机制,强化内控合规管理,规范财务信息披露。
促进各方归位尽责
分析人士指出,《意见》对注册制改革中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等相关各方的职责定位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相关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中信证券合规总监张国明表示,《意见》强化了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界定了相关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及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职责,强化了违法违规主体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利于各参与主体合理判断其行为预期,为解决科创板和注册制有关改革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民事纠纷,惩处涉嫌犯罪的行为,奠定了司法基础。
中信建投证券合规总监丁建强表示,将切实履行一级市场守门人角色,将合格的产品推上资本市场;切实履行二级市场守门人角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理性投资意识;杜绝非法配资,禁止配资软件接入券商系统,扰乱市场秩序。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柳思佳指出,《意见》特别强调要严格落实证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证券法律服务机构对法律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也要履行普通注意义务。该项制度能够引导和规范证券法律服务市场发展。如果相关市场参与方都能够做到守土有责、尽职尽责,那么就能够使证券法律服务业真正进入良性竞争环境。
提高违法成本强化敬畏之心
与会代表认为,《意见》提高了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提升了市场主体的敬畏之心。
丁建强称,《意见》从“不造假、不卖假、不买假”等三方面对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投资人等三类主体提出了严格要求,强调科创板及资本市场是法律法规治理下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市场,要求市场各类参与主体必须对市场有敬畏之心、对法治有敬畏之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成本较低,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纵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层出不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总裁杨志国表示,《意见》提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将承担倾家荡产的后果,对于治理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恶疾,将发挥实质性作用。
招商证券合规总监胡宇表示,该机构从公司利益冲突审查、敏感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机制进行梳理,尽可能避免出现相关内幕人士突击入股或通过发行承销、第三方聘请等形式搞利益输送等的违法违规现象。对于公司即将进入发行程序的科创板项目,公司明确要求加强对科创板发行过程特别是网下配售过程中的廉政风险管控,要求公司合规部门和监察部门全程介入发行流程,杜绝利益输送等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