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省税保险”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又有了新进展。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作为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保险保障要求。
《产品指引》从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设计原则、产品要素、产品管理以及名词释义四个方面做出细化要求,银保监强调,符合要求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获得批准后才能上市销售。据了解,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一直备受关注,根据监管要求,试点地区民众用来购买指引中规定的保险产品,每月在1000元以内(每年不超过12000元)的部分将可以税前列支,退休提取的时候再扣税,这相当于在试点城市或地区将个税起点从3500元提升到4500元。
产品分三类四款 满足参保人差异化需求
为了满足不同类型客户差异化的需求,丰富客户选择,成都商报记者留意到,这份《产品指引》从9个方面对产品要素进行了明确要求。尤其是在产品设计方面,银保监要求税延养老保险须提供多种产品设计类型。一方面,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偏好、年龄等因素选择购买一种或多种产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根据自身优势和特长,选择提供一种产品或多种产品。
银保监要求税延养老保险须提供多种产品设计类型
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收益类型的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包括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共计三类四款产品。其中,A类产品属于收益确定型,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B类产品属于收益保底型,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可细分为每月结算收益的产品(B1款)和每季度结算收益的产品(B2款;C类产品属于收益浮动型,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结算收益的产品。
领取方式方面,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向参保人提供终身领取、领取期限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等领取方式,并确定相应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同时参保人可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申请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产品要求收费项目少费用较低 采取账户式管理
银保监表示,由于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定位应是准公共产品,因此在产品费用水平上要体现让利于民原则,同时也要兼顾商业可持续。因此,在《产品指引》上,银保监对保险公司在投保管理、承保管理、退保管理、产品转换以及精算评估方面提出了要求。
《产品指引》中明确了各类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收费水平上限,要求保险公司向参保人明示收费情况,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与市场同类保险产品相比,税延保险产品收费项目较少、收费水平较低。
产品要求收费项目少费用较低 采取账户式管理
其中,初始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每笔交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类产品收取初始费用的比例分别是AB类不超过2%,C类不超过1%。资产管理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C类产品可收取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不超过1%。产品转换费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此外,A、B、C三类产品发生转换时,可收取产品转换费,公司内部产品转换时,每次收取比例不高于0.5%;跨公司产品转换时,前三个保单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过3%、2%、1%,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
在管理方面,银保监会也要求保险公司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模式,账户内提供多种产品选择,每个参保人个人账户中所交保费、费用收取、投资收益、资金总额、养老金领取情况等均是清晰透明,可随时查询。
配置灵活,领取前可跨产品、跨公司转换
通常来说,养老金只有当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才能按月或按年领取,但针对个人税延养老保险,银保监会指出,在参保人遭遇不幸或身体状况不佳需要资金支持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申请理赔或退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并扣除个人应纳税款。
配置灵活,领取前可跨产品、跨公司转换
此外,为了鼓励市场良性竞争,提高参保人对养老资金配置的灵活性,银保监还对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给予了参保人产品选择权和产品转换权,即——参保人选择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后,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不仅可以在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类型产品间转换,还可以转到其他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银保监会指出,“试点结束后,对于参保人提出转换为其他金融产品的要求,保险公司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