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是众多保险品种中最重要的一种,它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广义的人寿保险就是人身保险,狭义的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但不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仅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龄时给付保险金。
保险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为了规范保险行为,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在保险法或保险合同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有相应的规定。其中有一条便是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在人寿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由此可知,只要被保险人同意,信托公司还是可以作为人寿保险投保人的。若被保险人不同意,则信托公司不能作为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