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形式的违规行为
2009年是大小非解禁最为密集的1年,随着大小非减持越发颇繁,很多上市公司高管违规减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投资者很可能会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从上市公司高管那里“高位接盘”。如2009年兴发水电“乌龙球”事件。
2009年2月兴发集团公告称,公司第二大股东兴山水电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将卖出公司股票误操作成买入公司股票,出现了短线交易的情形,违反了有关规定。
公告显示,兴山水电原持有公司股份2629.1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3%,其中无限售流通股960万股。2月23日,兴山水电在卖出公司股票时,因操作失误,将其中卖出“兴发集团”8万股操作成买入8万股,当即成交,买入价格为16.29元股,获利6400元。
兴山水电由于操作失误造成了此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懂事会应当收到其所得收益”的规定。
“卖出股票”误操作成“买入股票”,这个“失误”可谓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