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连续竞价的成交价?
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每笔证券交易的具体价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正常交易时间即每周1~5上午9时30分~11时30分,下午1时~3时采用连续竞价方式,接受申报进行撮合。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人收盘集合竞价。
成交价的产生
电脑交易系统按照以下两种情况产生成交价:
1.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相同,则该价格即为成交价格;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例]:某股票即时揭示的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及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如表所示。若此时该股票有一笔买入申报进入交易系统,价格为15.37元,数量为600股,则应如何成交?
[答]: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此题买入申报价格为15.37元,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15.35元,所以应以15.35元成交100股,以15.36元成交500股。
连续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
在连续竞价中,对新进入的一个买进有效委托,若不能成交,则进入买入委托队列等候成交;若能成交,即其委托买入限价高于或等于卖出委托队列的最低卖出限价,则与卖出委托队列顺序成交,其成交价格取卖方叫价。对新进入的一个卖出有效委托,若不能成交,则进入卖出委托队列等候成交;若能成交,即其委托卖出限价低于或等于买入委托队列的最高买入限价,则与买入委托队列顺序成交,其成交价格取买方叫价。
一、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
买进申报:较高价格者优先;
卖出申报:较低价格者优先。
申买价高于即时揭示最低卖价,以最低申卖价成交;申卖价低于最高申买价,以最高申买价成交。两个委托如果不能全部成交,剩余的继续留在单上,等待下次成交。
价格优先原则表现为:价格较高的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的买进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的卖出申报。即价格最高的买方报价与价格最低的卖方报价优先于其他一切报价成交。例如,许多股民同时买某只股票,此时该股票的价格是10元,如果甲股民输入的买入价格为10.01元,则甲股民优先成交。反之也是同理,许多股民同时卖某只股票,此时该股票的价格是10元,如果甲股民输入的卖出价格为9.98元,则甲股民优先成交。
二、成交时间优先的原则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在板牌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看到的顺序排列。在无法区分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时间优先原则表现为: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电脑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书面申报竞价时,按证券经纪商接到书面凭证的顺序排列。例如,如果大家都输入10.01元买入某股票,则按照先来后到排队等待成交,即谁先输入的买单,谁就先成交,如果大家都输入9.98元卖出,则按照先来后到排队等待成交,即谁先输入的卖单,谁就先成交。这就是时间优先。
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剩余部分将处于等待成交状态。投资者的委托如未能全部成交,证券公司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满。
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竞价申报时还涉及证券价格的有效申报范围。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无论买入或卖出,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结果四舍五人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例如,某x股票的收盘价为12.38元,某Y股票的交易特别处理,属于sT股票,收盘价为9.66元。则次一交易日X股票交易的价格上限为l3.62元[=12.38×(1+10%)],价格下限为ll.14元[=12.38X(1一10%)];Y股票交易的价格上限为l0.14元[=9.66×(1+5%)],价格下限为9.18元[9.66×(1—5%)]。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竟价。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规定了其发生的情形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我国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l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的规定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TUP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l0%。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l0%。
(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l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l00%。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1)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另外,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可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