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管理活动包括除了投资行为以外所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能。这些职能包括制定计划、证券保管、证券交割、向投资者收付现金、费用支付、联络投资者、基金推销及其他诸如会计、监管等等。
一般是基金经理负责以上大部分职能,或是由管理公司雇用其他单位来提供这些服务。这些职能几乎都是在国内完成的,这样就确保了基金及其管理公司是美国企业,受美国法律的限制和保护。
实战讲解如何进行离岸基金管理?
设立由美国国内基金经理来管理的离岸对冲基金,重要的是要让美国税务总署确信基金的主要管理机构属于境外的范畴,也就是要求基金经理的管理服务大部分是在境外提供的。近年来,很多的法庭案例对如何在美国国内管理离岸基金提供了不错的解释,它为经理们提供了依据,使得在境内从事管理的基金经理也有资格管理离岸基金。
只要遵循以前案例的规则,就有理由让美国税务总署和美国税务法院把基金当作境外实体。以下是美国财政部公布的10条规定[IRC$ 864-2(C) (ii)],以确保境外的管理机构是主要的管理机构。
(1)给投资者的通知,包括月度财务报告、投资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他各种报告,都必须从美国境外提供。
(2)向公众提供的信息也必须来自境外。
(3)进入基金投资的请求要来自境外。
(4)要在境外接受和处理投资。
(5)会计记录和合伙档案要在境外保存。
(6)基金要在境外审计。
(7)基金的各种支付行为(包括支付分红、管理费、薪金及其他费用)要发生在境外。
(8)基金的每单位净资产要在境外披露。
(9)董事会和股东会要在境外召开。
(10)基金单位要在境外赎回。
1997年,国会通过了旨在放松以上10条管制的补充条款,它是作为《1997年税务报告法令》(TRA'97)的一部分而公布的。根据法律和会计专业人士的意见,由此离岸基金的投资者将不再受美国税法关于抵扣税额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