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市商定价理论
做市商(market maker)制度是一种不同于交易所内竞价交易的证券交易制度。根据该制度,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报出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并在该价值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做市商通过他们的不断买卖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并维持市场的流动性;同时,做市商也可以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提供做市服务所发生的成本 (即做市成本),并实现一定的利润。显然,做市商制度是一种报价驱动(quote—driven)交易制度,其显著特点是做市商同时进行显性的买卖双向报价并按其主动报出的价格进行交易。那么,做市商到底是如何设定其买卖报价的,又如何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其买卖报价?做市商定价理论将回答这些问题。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在努力推行做市商制度,因此,做市商定价理论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做市商制度的顺利推行及有效监管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做市商定价理论发展中的两类重要模式是存货模型和信息模型
二、做市商定价理论的起源
做市商定价的重点是确定其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的价差,因此,做市商定价理论也主要以买卖报价价差为切入点。最早对买卖报价价差进行分析的学者是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他于1968年发表的论文《交易成本》研究了纽约股票市场的交易成本。虽然他撰写该文的目的是想提醒人们重视交易成本的重要性,而不是研究做市商的定价问题,但是,他实际上首次提出了做市商买卖报价价差模型用以描述供给方卖出报价和需求方买入报价之间价差的形成过程。德姆塞茨认为,买卖双方供求之间的不平衡是买卖报价价差产生的原因,买卖报价价差实际上是有组织的市场为交易的“即时性”(immediacy)支付的加成。为弥补随时准备交易而产生的成本,这些“即时性”的提供者——做市商必须平均以高于买人证券的价格卖出证券,由此导致价差的形成。但是,在德姆塞茨的分析中,他并没有说明为提供“即时性”而产生的成本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以后的学者则强调了做市成本的不同方面,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做市商定价理论。
三、做市商定价理论对做市商制度监管的指导意义
从整体上看,做市商定价理论对做市商的定价行为(即设定买卖报价的行为)作了详细的分析,这不仅有助于我们加强对做市商定价行为的理解,而且还有助于制定正确的调控和监管措施。而如何有效调控、监管做市商的报价行为是决定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能否顺利实行做市商制度的重要因素。
结合前面所述的做市商定价理论,我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为调控做市商的做市成本,进而调控做市商设定的买卖报价。首先,可以适当降低做市商指令处理成本。根据国外的成功经验,一般做市商在指令处理成本方面享有一定的优势,如较低的印花税、过户费等,以适当减低指令处理成本。其次,可以采取措施调节做市商的存货成本,这主要是通过降低做市商持有的证券和现金头寸来实现的。通过在紧急情况下向做市商融资、融券可以降低做市商须持有的存货头寸,从而减少其存货成本。因此,各国都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发生头寸不足的做市商可以向清算机构或中央银行申请融资、融券。最后,随着交易系统、结算系统的不断完善和做市商融资、融券制度的不断发展,信息成本逐渐成为影响做市商定价行为的最主要因素,因此,严格信息披露制度以降低信息成本就成为监管做市商制度的首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