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公司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
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部门应当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建立有关隔离制度,严格制定各种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点设置必要的控制程序,做到证券公司业务和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办公地点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止利益冲突。其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建立严格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第二。建立科学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第三,强化风险责任制;第四,建立严密的内核工作规则与程序。
2003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对证券公司业务的内部控制提出了10条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
第二,证券公司应建立证券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各类证券公司项目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项目的承揽立项、尽职调查、改制辅导、文件制作、内部审核、发行上市和保荐回访等环节的管理;加强项目核算和内部考核,完善项目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证券公司应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立项评价、过程评价和综合评价,提高证券公司项目的整体质量水平。
第四,证券公司应建立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加强证券公司业务人员的尽职调查管理,贯彻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业务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所承担的责任并按照有关业务标准、道德规范要求,对业务人口尽职调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证券公司应加强证券公司项目的内核工作和质量控制。证券公司业务风险(质量)控制与证券公司业务运作应适当分离,客户回访应主要由证券公司风险(质量)控制部门完成。
第六,证券公司应加强证券发行中的定价和配售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管理,建立完善的承销风险评估与处理机制,通过事先评估、制订风险处置预案、建立奖惩机制等措施,有效控制包销风险。证券公司应建立对分销商分销能力的评估监测制度。
第七,证券公司应加强证券公司项目协议的管理,明确不同类别协议签署权限;在承接证券公司项目时,应与客户签订相关业务协议,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做出约定。
第八,证券公司应加强正券公司项目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对证券公司实施合理的项目进度跟踪、项目投人产出核算和项目利润分配等措施。
第九,证券公司应建立与证券公司项目相关的中介机构评价机制,加强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协调配合。
第十,证券公司应当杜绝虚假承销行为。
(二)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部号控制,防范风险,依据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证券公司应当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中国i正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规则、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控制和适当调整。
1.净资本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2.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3.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三)股票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及相应处罚
证券经营机构在股票发行和承销过程中应当加强自律,强化内部管理,特别是对内部人员,要加强遵规守法教育,严格要求他们在业务活动中依法行事、公平竞争,如果发生不当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将会受到相应处罚。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仲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券承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伍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提前泄露证券发行信息;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及其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四)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证券公司的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中国证监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iE券公同业务的情况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股票承销及相关业务资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事证券公司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政府有关法规、规章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复制或封存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凭证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材料及逃避调查。
(五)对证券公司的核准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仲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有权否决不符合实质条件的证券发行申请。推行股票、转债发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实行强制性信息披号露和合规性审核,需要证券专营机构、律师事务听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自律性约束,提高执业素质。在核准制下,要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原则,强化市场主体的诚信责任,大力推动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责任建设,形成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证券发行监管要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事前问责、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监管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加大对证券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发行监管工作要积极贯彻公司治理的理念,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着力从证券市场的入门关和源头上,奠定现代公司治理的基础;要进-步发挥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培育市场约束机制,发挥市场自我约束的功能,强调中介机构尽职尽责;根据中介机构水平的高低,实行不同的待遇。
核准制与行政审批制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保荐人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强了保荐人的责任。第二,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以适应企业按市场规律持续成长的需要。第三,在发行审核上,发行审核将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发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委")的独立审核功能。第四,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主承销商向机构投资者进行询价,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六)保荐制度
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推出了保荐制度。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目的在于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设立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制度,明确保荐责任和保荐期限,建立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为了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2008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简称保荐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保荐办法》就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保荐职责、保荐业务规程、保荐业务协调、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作了全面的规定,本书在有关章节进行介绍。保荐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保荐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不长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这样既明确了保荐机构的责任,也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了个人。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2.保荐期限
《保荐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3.保荐责任
《保荐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前,要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做出必要的承诺。
4.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记录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必要时可以将记录予以公布。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保荐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I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在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保荐代表人被暂不受理具体负责的推荐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号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撤回推荐;情节严重的,责令保荐机构就各项保荐业务制度限期整改,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七)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业务的检查
1.中国证监会的非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主要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对证券公司上报的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分析,通过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1)证券公司的年度报告。证券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年度报告。中国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将年度报告对外公开披露。上市的证券公司还应当遵从关于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2)董事会报。
(3)财务报表附注。
(4)与承销业务有关的自查内容。
2.中国证监会的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的证券公司进行检查,证券承销业务的合规性、正常性和安全性是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承销业务的现场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制度与人员的检查。
(2)业务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