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试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本书会选择证券交易制度为研究对象。
简单地说,证券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汇总参与交易有关各方的指令以形成市场价格的规则的总和,其实质是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因此,证券交易制度研究的对象并不是“证券价格由什么决定”;相反,它要考察“证券价格如何决定”这-问题,即在解决前一个问题的前提下,来考察后一个问题。那么,为什么会在“证券价格由什么决定”之外,再产生出“证券价格如何决定”这一问题呢?答案很明确,那就是仅“证券价格由什么决定”的研究已经无法解释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方式了。
传统证券定价理论的不足在于研究真实的价格形成过程不够充分,而产生这种不足的根源在于其基本隐含假设一具体的市场交易制度对证券价格没有影响。因此,在研究证券价格变动时,只需要研究证券价格的决定因素以及价格的变动方式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研究这些因素如何决定价格,或者说具体证券交易制度对价格及其变动方式的影响。这种分析方法当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从证券价格决定角度看,可以把具体的证券交易制度抽象掉,或者在研究具体市场价格变动时,可以认为某一时期的证券交易制度是不变的。但是,在承认这一假设合理性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假设把影响证券价格及其变动方式的某些重要因素也人为地摒弃了。作为证券市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交易制度将直接决定证券市场的价格及其变动方式。显然,重新把证券交易制度纳入研究范围,考察证券交易制度对证券价格变动方式的影响,将有利于进步完善证券定价理论。
从理论上看,对证券交易制度的研究,实际上是在考察特定交易制度下的价格形成机制。虽然这是一个很早被提出的问题,但是,现代价格理论对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一直是不够的,甚至可以说是忽视了这个问题。
在现代价格理论范式中,价格是由供求函数决定的,供求相等时的价格即为均衡价格。但它并没有说明均衡价格到底是如何获得的。现代价格理论对价格形成机制主要有两种分析方法:
第一种分析方法认为价格形成机制是无关紧要的。在很多经济学分析中,经济学家关心的往往是均衡的存在性以及它的性质,而对如何实现均衡的动态过程却很少关心。例如,在理性预期理论中,经济学家们关注的是交易者如何利用价格信息来决定他们的均衡需求,而不考虑均衡之外的任何行为。因此,他们不会考虑形成均衡价格的过程。这种分析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在引入信息不对称假设之后。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对均衡的分析要考虑具体的交易制度特征,在不同的交易制度下,均衡具有不同的性质,因而仅仅有抽象的交易制度不足以分析均衡的性质。有些人试图证明,只要使用合适的均衡概念,那么在不同的交易制度下得到的结果是相同的,即均衡独立于具体的交易制度。但更多的人认为,均衡不可能独立于具体的交易制度,不同特征的交易制度将产生不同的均衡。
第二种分析方法将价格形成机制看作是一个瓦尔拉斯拍卖过程。通过瓦尔拉斯拍卖者加总所有交易者的供求来找到市场出清价格。在该过程中,所有交易者向瓦尔拉斯拍卖者提交其供求数量,甚至是供求函数。随后该拍卖者确定一个交易价格,所有交易者据此决定他们在该价格上的最优供求数量。如果供求数量不相等,则拍卖者可以重新定价,交易者也可以重新提交供求数量。这样,拍卖者不停地更正价格、交易者不停地更正其指令,直到供求总数量相等,此时的价格就是均衡价格。该过程也被称作“瓦尔拉斯试探过程”,即经过一系列“预拍卖”试探后得到均衡价格的过程。
然而,瓦尔拉斯试探过程也有其不足之处,主要是假设太严格,解释能力差。由于在均衡价格上交易者的供求总量相等,因此,瓦尔拉斯拍卖者并没有进行任何交易,他只是充当了交易的拍卖者。另外,这种方法也忽视了交易制度本身的影响和作用。根据该试探过程,这种拍卖过程应该是无成本的,因而在交易过程中没有摩擦。显然,实际价格形成过程要比它复杂得多。在证券市场上,不仅有市场像瓦尔拉斯试探过程那样来决定均衡价格,而且也有市场的交易方式完全与之不同。例如,在做市商市场上,做市商不仅会分别报出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而且还用自己的资金和证券直接与交易者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制度与瓦尔拉斯试探过程所描述的情况相去甚远。因此,仅用瓦尔拉斯试探过程理论,或者说瓦尔拉斯拍卖者理论,来解释价格形成机制是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