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于资本集中的趋势的论述是与他的一贯思想和理论逻辑紧密相联的。他在阐明私人资本与社会资本的矛盾,个别资本向社会资本转变的趋势的同时,事实上也就指出了资本集中的趋势。
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财产为少数人所占有,而信用使这个少数人越来越具有纯粹冒险家的性质的情形时,马克思非常生动形象地指拙:“因为财产在这里是以股票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它的运动和转移就纯粹变成了交易所赌博的结果;在这种赌博中,小鱼为鲨鱼所吞掉,羊为交易所的狼所吞掉。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
马克思正是在研究资本集中的规律或者叫做资本吸引资本的规律的时候,从总体的和长期的角度来论述这种集中的趋势的。他指出:“虽然集中运动的相对广度和强度在一定程度上由资本主义财富已经达到的数量和经济机构的优越性来决定,但是集中的进展决不取决于社会资本的实际增长量。这正是集中和积累特别不同的地方,因为积聚不过是规模扩大的再生产的另一种表现而已。集中可以通过单纯改变自有资本的分配,通过单纯改变社会资本各组成部分的量的组合来实现。资本所以能在这里,在一个人手中大量增长,是因为它在那里,在许多单个人的手中被夺走了。在一个生产部门中,如果投人的全部资本融合为一个单个资本时,集中便达到了极限。在一个社会里,只有当社会总资本或者合并在惟一的资本家手中,或者合并在惟一的资本家公司手中的时候,集中才算达到极限"。
1890年(资本论》第四版出版时,恩格斯在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所加的注释中指出:“英美两国最新的托拉斯已经在为这一目标而奋斗,它们力图至少把一个生产部门的全部大企业联合成一个握有实际垄断权的大股份公司”。事实上,在19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英美等国的第一次兼并浪潮才刚刚开始拉开帷幕,甚至可以说仅仅处于萌芽状态,恩格斯在此时就引用这些事例为马克思的资本集中理论提供证据,说明他的确有很强的洞察力。
马克思对信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作了分析,尤其是对信用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作了深入分析之后,恩格斯又依据新的情况,对资本集中作出了更具体的阐述。他指出:“在有些部门,只要生产发展的程度允许的话,就把该工业部门的全部生产,集中成为一个大股份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在美国,这个办法已经多次实行;在欧洲,到现在为止,最大的一个实例是联合制碱托拉斯。这个托拉斯把英国的全部碱的生产集中到惟一的一家公司手里。......在这个构成整个化学工业的基础部门,竞争已经为垄断所代替,并且已经最令人鼓舞地为将来由整个社会即全民族实行剥夺做好了准备”。
19世纪末以来,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针对由集中而引起的垄断,又由垄断而引起的竞争秩序被破坏和经济效率遭下降的情况,相继颁布和实施了《反托拉斯法》或《禁止垄断法》,由此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资本的进一步集中的趋势。这是从资本运动的外部,以国家的力量作后盾而对资本集中的趋势所施加的阻止和干扰。
但是,从资本运动的内部来看,资本集中是既有成本又有收益的。当由于集中而引起的成本,包括信息成本和协调成本等在内的交易成本,超过了集中所带来的收益时,集中是很难持续下去的。这一点,显然没有为当时的马克思所考虑到。
所以,不管是从资本集中的外部还是内部来考察,都存在着阻止资本集中无限制地演变下去的力量。因此,马克思关于在一个社会里,只有当社会总资本或者合并在惟一的资本家手中,或者合并在惟一的资本家公司手中的时候,集中才算达到极限的预言,至今为止尚没有为世界经济史的发展和演变的经验所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