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认为,资本集中的机制,包括竞争机制、公司制度、信用制度和股票市场制度四个方面。在马克思的资本集中理论中,他关于资本集中机制的论述是最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的部分。
马克思明确指出:......集中或资本吸引资本的规律,不可能在这里加以阐述。简单地提出一些事实就够了。竞争斗争是通过使商品便宜来进行的。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商品的便宜取决于劳动生产率而劳动生产率又取决于生产规模。因此,较大的资本战胜较小的资本。其次,我们记得,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在正常条件下经营某种行业所需要的单个资本的最低限量提高了,......竟争的结果总是许多较小的资本家垮台,他们的资本一部分转入胜利者手中,一部分归于消灭。除此而外,一种崭新的力量——信用事业,随同资本主义的生产而形成起来。......最后变成一个实现资本集中的庞大的社会机构”。
在这里,马克思强调了商品市场的竞争机制对劳动生产率,从而对生产规模和资本集中的决定作用,同时还特别强调了信用制度对实现资本集中的重要意义。
马克思对股份公司制度的出现,给予了极大关注,认为股份资本是对私人资本的扬弃。这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应,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应。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所以,资本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既是股份公司产生的前提,同时,股份公司的出现,又为资本集中提供了重要机制。尤其是股份公司和资本市场制度,使得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成了一件成本低且很方便的事情,因为资本市场除了表现为借贷市场外,“还表现为-切有息证券市场:国债券和股票市场”,而且,“国内市场本身又分为本国股票、本国公债券等市场和外国公债券、外国股票等市场”,更为重要的是,“交易所正在把所有完全闲置或半闲置的资本动员起来,把它们吸引过去,迅速集中到少数人手中;通过这种办法提供给工业支配的这些资本,导致了工业的振兴(绝不应把这种振兴和商业繁荣混为一谈)”。马克思对股票在一国范围甚至国际范围内的流通的论述,是明确且清晰的。他指出,有价证券“这种固定资本的所有权证书却可以变换,可以买卖,就这一点说,可以观念地流通。这种所有权证书,甚至可以在国外市场上流通,例如以股票的形式”。
事实上,建立在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和资本市场之上的股份公司,将拥有筹资成本低和筹资能力强的优势,这就使得其在资本集中的时候,不受本身现有财力的过多约束。一个股份公司,只要有好的经营状况和贏利前景,为了进行兼并活动,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办法,米筹措所需要的资金,甚至通过直接发行股票的办法,来支付被兼并公司的股东。这一切,为马克思之后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公司兼并史所证实。
不仅如此,马克思甚至还分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及所有者与经理相分离的可能情况,为分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矛盾以及经理在经理市场(管理劳动市场)中的行为与选择开辟了一条道路。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这种制度,“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人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而使“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
由此可见,马克思关于资本集中的机制的理论论述,是完整的、强有力的。马克思以后的学者,可以在马克思所奠定的理论基础之上,继续作深入的理论探讨。即使放在今天来看,这个由商品市场和经理市场所形成的竞争制度、股份公司制度、金融信用制度和股票市场制度等几个方面所形成的整体,也的确是资本得以流动、重组乃至集中的最重要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