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长虹转配股事件进行分析:
一些投资者惊异地发现:四川长虹国家股转配股的红股部分与个人流通股的红股混在一起悄然上市
8月22 日,上交所的交割记录明白无误地证实了一点,善良的投资者顿时被激怒。12位愤怒的投资者投书《中国证券报》,投诉长虹违规。8 月 23 日,《中国证券报》刊登股民来信,彻底把此次事件予以曝光。其他舆论媒体也大力宣传、呼吁,使股票市场沸沸扬扬。最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在一片"规范"的呼声之中仍会出现此类令人难以置信的问题?
一、来龙去脉:寻找"长虹事件"的肇事者
"长虹事件"发生初期,许多市场人士猜测是否上交所的锁定系统出了某种故障所致。然而,随着事态的发展和上交所有关负责人的出面解释,新闻媒体的充分曝光,众多的投资者才如梦初醒:法网恢恢,长虹只是一条"大鱼",而许多"小鱼"早穿网而过,逃之夭夭!四川长虹转配股上市并非首例!
1994 年 10 月 7 日,浦东强生实施 10 配 3 转 3 的配股方案,1995 年 5 月 8 日在此基础上实施 10 送 2 的分配方案,转配股的红股也于 5 月 8 日一并上市流通,但没有作任何公告。
1994 年 5 月 27 日,广州珠江将原来法人股的红股按 10:5 的比例转让给个人股东,每股转让价为 3.8 元。因证监会未批,转让缴款延至 10 月 10 日办理。1995 年 7 月 17 日,广州珠江又实施 10 配 2 的配股方案,原来法人股红股转让部分所产生的配股部分于 7 月 31 日与个人股配股部分一并上市流通了。广州珠江公司的股权变动公告虽未对此作出说明,但已明白无误地将法人股红股转让部分所配售的股份列入了已流通股本中。
1995 年 6 月,新世界实施 10 配 3 转 3 的配股方案,8 月 18 日又实施了 10 送 2 的分配方案,转配股所送的红股也于 8 月 21 日与个人股红股一并上市流通。四川长虹作为"中国第一绩优股",在其除权后能否走出填权行情是市场关注的热点,很多投资者对此抱有很高的期望。当四川长虹走出贴权行情后,有心的投资者在失望之余,找原因,便不难发现转配股上市的事实。人们在追问,究竟是谁是真正的肇事者呢?
下面是四川长虹"转配红股"流向市场的若干情况,从中我们可以推算一下承销商的获利情况。
1、长虹配股、转股及送红股的情况
从7月31日-8月30日以后有13天缴款期13天缴款配股情况
3、承销商按上述可配与实际配股,可转配与实际转配股差额获得股份后获得股份共1234.2827 万股((1499.21-1312.1991)+(4443.66-3396.3882)=1234.2827*0.7)按 10 送 7 股后可产生红股 863.99789 万股再抛售红股获得的利益:按红股流向市场第一天均价 11 元计算:863.99789 万*11 元=9503.97679 万元
有理由推断,在长虹转配股上市流通中,配股承销商可获利至少在 8000-9000 万元,谜底揭开,正是这些配股承销商中的一部分,成为了此次长虹事件的始作俑者。而长虹公司则扮演了一个损人不利已的角色。
此中还有一个难以理解的角色是上交所在此事件中起了什么作用。上交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现行执策,按规办事,照章监管。可遗憾的是上交所似乎在知法犯法,秘而不宣地让转配股派生股份上市流通,铸下了难以让人谅解的大错。
此次事件表明,当时上海证券市场的运作还不很规范。规范证券市场必须从管理层做起。
在长虹事件中,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上交所仍有不少的工作要做。
二、并非尾声
中国证监会早在证监发字[1994]161 号文件《关于颁布<</span>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在国务院早做出新的规定以前,由国家拥有和法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配股权和红股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个别公司全部股份都已上市流通和法人持有已上市流通股份的情况除外)。
1994 年已实施过转配方案的上市公司,也要按本通知的规定处理。证券交易应当按本通知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保证。
因此,中国证监会在对"长虹事件"定性时指出: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违规上市事件,是一起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违反"三公"原则、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定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规事件。
在证券市场一时闹得沸沸扬扬的长虹事件虽然以中国证监会严肃查处各方肇事者而告一段落,可是它带给证券市场的思索却远未停息。一边是广大中小散户,一边是机构大鳄,必须将这架严重向后者倾斜的天平矫正,在这方面,管理层的严这和自律负有极具重要的使命。"公开、公正、公平"这一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的基本准则,我们如何将它牢牢把定?国 有股流通何时、以何种方式解决得以"双赢"?
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相信,长虹事件留下的,不仅仅是一段记忆。
长虹的转配红股是如何明知故犯“溜”出来?又是那些人得风气之先竟相抛售而牟取暴利?11月6日,停止交易达两个多月的10万长虹股东终于等到了证监会的处理结论。
由于当时大势低迷及转配股比例过高等原因,长虹转配股并未完全配售出去,4400万转配股中有1100万股由承销商中经开及上财证包销。8月15日,长虹公告送股派息当天,上交所擅自批准长虹转配红股上市,并定于8月21日长虹送股除权日同公众股的红股部分一起上市流通。主承销商中经开于8月21日至23日上午两天半时间内,利用自营帐号抛出转配红股421万股,所得金额437570万元,其中8月21日集合竟价时,利用自营帐号抛出80万股转配红股,占当日集合竟价开盘交易总量的81%。与此同时,上财证也于8月21日上午利用自营帐号将70万股转配红股悉数抛出。
原来长虹转配股红股违规上市,先是本应提供技术保证的上交所偷偷打开“后门”,继有中经开等“捷足先登”抢先开溜。交易所开的后门,主承销挖的跑道,在其他投资人尚不明白纷纷放弃转配之时,1000多万的“馅饼”大部分落到了中经开的嘴里,一切操办得如此默契。
长虹转配股上市流通
1995年8月21日,距“327”国债事件仅半年,上交所再次成为焦点,而此次的主角依然是中经开。
1995年7月24日,四川长虹公告配股说明书:以总股本23781.876 万股向全体股东按10:2.5 比例配股,配股价7.35元。由于法人股股东长虹机器厂等放弃配股,公众股股东还可以按10: 7.41的比例受让法人股转让的配股权。
长虹当时配股的主承销商为中经开,副承销商上海申银万国证券和上财证。配股采取余额包销制,未被认购的配股和转配股部分均由承销商负责包销。配股说明书明确告诉投资公众:社会公众股部分于8月14日上市流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国务院就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未作规定以前,社会公众受让的法人股转配部分暂不上市。
在长虹实施配股的第二天,8月15日公司发布分红派息公告确定按配股后的股本(包括转配股部分)每10股送红股7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正是这个分红公告,使承销商中经开、上财证有了运作的空间。
8月16日,受送配股利好刺激,长虹股价自14. 80元上涨至17.69元,涨幅近20%,为当日个股涨幅之最,成交金额4.2亿,创95年长虹成交金额之最。8月18日,长虹股价更涨至18.73元,三日之内带动萎靡不振的上证指数从751点冲高至769点,这也是95年上证指数的最高点。
8月21日,长虹红股除权上市的第一天,在股价稍作涨升后迅即跳水,当天报收9.92元,(复权为17.26元),下跌7.85%,成交3564万股。以正常的流通股推算,当日的换手率高达28%;此日,长虹股价再跌2.87%,成交1400万股。正当人们对有如此巨额数量的长虹股票汹涌沽出,股价大幅跳水不明就里之时,有投资者不经意间发现长虹转配股红股居然可以参与交易。市场顿时哗然。
8月23日,《中国证券报》在头版刊登了12位股民联合署名,题为“长虹转配红股上市是怎么回事”的读者来信,信中称:“此为一起严重违规事件,一。 国家股、法人股转配股暂不上市是早已公布的政策,长虹公司在配股说明书中也有此条,而红股作为转配股票的派生物亦不应上市流通;二。如果有关方面对长虹转配股有别的认识或特别考虑,此次事件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严重违规,长虹事前未发布任何有关转配红股上市的公告,就连上交所电脑系统中的公告信息在21日全天也没有丝毫反映,严重违背了三公原则,极大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一石激起千层浪。当天,上交所公告长虹股票停牌半天;24日,《中国证券报》披露,证监会正式介入调查此事,长虹股票连续停牌。25日,证监会对长虹转配红股上市事件作出裁决,认定此事件违反有关规定,将上交所的作为定性为“工作失误”。同日,上交所通知,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在证监会连续调查核实长虹事件有关情况期间,其股票连续停牌。如此,长虹股票从8月23日下午一直停牌了两个多月,直到11月6日证监会作出处理决定才于11月9日复牌。
中经开捷足先登
长虹的转配红股是如何明知故犯“溜”出来?又是那些人得风气之先竟相抛售而牟取暴利?11月6日,停止交易达两个多月的10万长虹股东终于等到了证监会的处理结论。
由于当时大势低迷及转配股比例过高等原因,长虹转配股并未完全配售出去,4400万转配股中有1100万股由承销商中经开及上财证包销。8月15日,长虹公告送股派息当天,上交所擅自批准长虹转配红股上市,并定于8月21日长虹送股除权日同公众股的红股部分一起上市流通。主承销商中经开于8月21日至23日上午两天半时间内,利用自营帐号抛出转配红股421万股,所得金额437570万元,其中8月21日集合竟价时,利用自营帐号抛出80万股转配红股,占当日集合竟价开盘交易总量的81%。与此同时,上财证也于8月21日上午利用自营帐号将70万股转配红股悉数抛出。
原来长虹转配股红股违规上市,先是本应提供技术保证的上交所偷偷打开“后门”,继有中经开等“捷足先登”抢先开溜。交易所开的后门,主承销挖的跑道,在其他投资人尚不明白纷纷放弃转配之时,1000多万的“馅饼”大部分落到了中经开的嘴里,一切操办得如此默契。
市场元气大伤
为维持市场公平,证监会只得“将错就错”,对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转配红股也允许流通,是为国内证券市场头一遭。然而,流通的权利有了,股价却已是昨日黄花。中经开可以第一时间内卖到10.40元/股,中小投资者可没有这样的运气:8月21日收盘价10.10元,22日9.81元,23日再跌至9.70元。至于关了两个多月,11月9日放出来的投资者,所能成交的价格不足9元。到1995年底,长虹股票的价格竟一路下跌到7.59元,市赢率2.34倍。按证监会的处罚办法,中经开不过被没收了2000多万的违规收入,但成千上万长虹股东损失了几个亿乃至十几个亿的合法收益。
从1995年7月31日长虹配股除权到8月18日违规前夕,三周时间长虹股票从11.37元上涨至18.37元,涨幅65%,长虹的复盘使大盘从699点上扬至757点;而8月21日,长虹红股违规交易后,其股价却从10.96元跌至年底的7.59元,跌幅30%。由于长虹大部分时间停牌,真正交易时间不过四五周,在长虹违规对股市人气的重大影响下,上证综指也跌至555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