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成交量低于一定水平将退市,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参照IPO标准。
一、增加净资产等退市指标
上交所《方案》明确,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均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交所《方案》规定,上市公司因净资产指标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因净利润指标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深交所《方案》明确,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或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值但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出现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继续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将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再次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导致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如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首个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二、增加市场交易退市指标
上交所《方案》增加了两项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指标(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出现最近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深交所《方案》增加了两项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指标(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主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三、完善恢复上市审核标准
上交所《方案》规定,退市公司重新达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重新上市的申请由上市委员会审核,参照适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深交所《方案》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重新达到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申请由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参照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条件。
中小企业板股票退市7项新规
深交所出台《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从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和市场交易三大方面增加了七种退市情形,在数量化方面进一步强化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增强了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一、负净资产增大退市风险
根据《特别规定》,中小板上市公司只要股东权益为负,以及会计师对定期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或者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都将被深交所处以退市风险警示,从而戴上“*ST”帽子。
实际上这两大财务因素也是深交所对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ST)的重要参考依据,《特别规定》进一步提升了两因素的衡量意义,成为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重要条件之一。
有关人士指出,股东权益为负相对于企业连续亏损,对于中小板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可能更大;另一方面,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同于定期报告未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更表明公司完全违反财务制度,表明会计信息存在严重失真,对投资者非常不公平,这一条款可谓抓住中小板公司要害之处。
二、公开谴责不再成为“耳边风”
规范类指标的引进,尤其视两年两次的公开谴责为可能退市情形,可以说是这次特别规定在退市制度方面最大胆的创新。
对上市公司实施公开谴责,交易所原先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因为这对违规上市公司缺乏足够的威慑力,监管效果和效率都比较差。这次深交所规定中小板上市公司只要在两年时间里受到两次公开谴责,就将被出具退市风险警示,从而使得这一处罚的效果得到保证。同洲电子董秘王云峰则认为,这种做法可以加大交易所监管的力度,提高了监管效率,能够对中小板企业产生良好的监管效果。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清欠解保不力,亦有退市之虞。国信证券投行资本市场部总经理龙涌则认为,从监管理念看,退市指标已从主要以损益表为中心,转向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甚至包括资金占用、担保等具体的经营行为。
三、成交不活跃面临淘汰
从国际通行做法看,市场类指标一直是退市制度的主要衡量指标之一。此次深交所创新性为中小板退市制度引入两大市场类指标,引起了市场的高度关注。
《特别规定》规定,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或者在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亦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这意味着,如果上市公司体现不出挂牌价值,成交不活跃,股票要么退市进入三板市场,要么进行资产重组,优化市场资源配置。龙涌对此评价称,增加二级市场交易的价格与成交量指标等,应该是与将来中小板的做市商制度相对接。
不过对于这两个指标,有保荐人认为过于严格,对上市公司来说可能有失公平,因为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的影响因素很多,如果公司的经营正常,运作规范,但公司的预期暂时未被投资者认可,也可能会出现上述情况。
四、体现“数量与质量”并重
华夏基金有关人士昨日向记者表示,《特别规定》的出台,对于中小板优胜劣汰、从质量上把关,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正确的发展思路。他指出,“数量与质量并重”的战略性选择,有助于中小企业板的长远健康与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板发展的关键之一就是要培育市场信心,深交所对中小企业板一贯坚持“从严监管”原则,对于包括强化退市标准等措施,市场投资者肯定持欢迎态度。
另一家券商的保荐人也认为,有了这个紧箍咒,保荐人无论是在保荐环节还是在持续督导环节,都将更为谨慎,尤其涉及公开谴责、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等方面,保荐人会积极通过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对有关行为实施制约,持续督导不流于形式。
五、退市制度仍有完善空间
据深交所有关人士表示,中小板成立运作两年多来,中小板的特点和风险规律开始体现,市场制度的变革,也使得创新退市制度的时机渐趋成熟。
此前不少市场人士担心,缺乏完善退市机制的中小企业板,不能够实现高效率的优胜劣汰,会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从此次中小板创新的退市制度来看,虽然相关程序与原来的主板退市程序一样,从退市风险警示到暂停上市,再到终止上市,呈现平稳缓和的程序,但从整体效率上来讲,明显要高于原先的规定。比如此前连续三年亏损的退市,通常至少要三年半左右的时间才能完成,而新增的7种退市情形,从被“*ST”到终止上市,最快的仅90个交易日。
尽管引入创新的示范类和市场类指标,退市效率有所提高,但业内人士认为,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其实仍有相当大的完善与创新空间。据介绍,目前海外成熟市场的退市标准涉及到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股票市值、营业收入、盈利能力、公众持股人数、持股量及市值、最小报价、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机制等,相关的多元化指标值得借鉴。
主板中小板股票退市制度
深沪交易所同时发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加上此前发布实施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退市制度体系由此全面建立。
结合两市方案内容来看,就市场最为关注的具体退市指标,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反馈意见,对此前的退市指标进行了部分修改及新增,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退市指标。
第一,将净资产指标的退市年限由原定2年改为3年。从制度设计的平衡考虑,增加净资产指标暂停上市的环节,规定净资产连续3年为负者应终止上市。
第二,将营业收入指标的退市年限由原定4年改为3年。考虑到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改为对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相应地,其退市期间由原定的4年改为3年。
第三,增加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第四,增加B股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盘价指标。《方案》规定: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也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其股票交易量或股票收盘价同时触及A股上市公司和B股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
恢复上市条件也是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方案》规定,已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至少消除可能导致其退市风险警示的各种风险状态,以避免刚恢复上市很快又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标准。在恢复上市标准方面,增加不存在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及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退市指标情形。同时,在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和内控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方案》还对重新上市的具体条件予以明确规定。
公司退市后,通过改善经营等方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仍然可以重新申请上市。同时规定,公司在退市过程中不配合交易所相关工作的,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老划断的方法对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作出了修改。其中,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处理: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交易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交易所受理,交易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此类推。
总体而言,沪、深交易所完善退市制度的方向和思路是一致的,其总体框架和主要退市标准基本相同。同时,根据各自市场的特点,两个交易所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有一定的差异。在风险警示方面,沪市通过设置风险警示板以及退市风险警示的*ST标识向投资者警示风险;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的*ST标识进行相关公司的风险警示。
此外,在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沪市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并申请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也可以申请将其股票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深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外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