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退市程序的条件
但凡退市就要有一个退市标准问题,目前上市公司退市采用单一标准:三年连续亏损即退市。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该公司仍然存在,仍可经营。而期货机构退市则由存在变成消亡,这也是退市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
采用多标准比较妥当一些,如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整顿不合格的期货机构将被进入退市程序:
未通过年检;
未达到开业时监管部门制订的标准;
未严格执行“四统一”且情况严重者;
承包、出租、合资、联营经营;
客户不能正常出入资金的;
有透支行为并出现穿仓的。
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期货机构应立即退市:
挪用客户保证金;
设立非法网点;
穿仓金额巨大;
对机构高管人员一年内谈话提醒三次、警告两次或在约定期限内两次拒绝谈话的;
期货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
期货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到目前为止,沪深两市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已经有12家,分别是PT水仙、PT中浩、PT粤金曼、PT金田、ST中侨、PT南洋、ST九州、ST海洋、ST银山、ST宏业、ST生态、ST鞍一工。
二、具体的退市流程
第一步:预警
条件:触及上述6条中的任意一条或几条,在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知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司法裁判的当日。
行动举措:向交易所报告,并申请股票和衍生品种停牌。同时披露相关内容,发布特别退市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后,及时披露,继续停牌。
第二步:初裁
交易所根据公司报告的情况,形成初步判断,期间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补充材料。
期限:15个交易日(不含补充材料所耗费的时间)。
形成初步意见,告知上市公司。
期限:5个交易日内。
上市公司被告知后,可以申辩。不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申辩期限:10个交易日。
第三步:决定
上述申辩期限满后,15个交易日内,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给出初步意见;交易所在5个交易日内,做出决定是否退市。
第四步:实施
决定退市的,先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30天;然后暂停上市6个月(此次未提及退市整理板),然后终止上市,进入股转系统,因第一、第二条款退市的,禁止重新上市,第三到第六条退市的,5年内不得重新上市。
决定不退市的,满血复活。
三、股票退市程序
1.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02规定了以下程序:
⑴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⑵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日内向交易所作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计划,计划中应说明公司至迟在18个月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
⑶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计划后45日内,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计划;
⑷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计划后45日内,发布公司已经低于上市标准的信息
⑸在计划开始后的18个月内,交易所每3个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其间如公司不执行计划,交易所将根据情况是否严重,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⑹18个月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⑺如听证会维持交易所关于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将向SEC提出申请;
⑻SEC批准后,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交易。由上述情况可见,交易所决定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最长要经过22个月的时间。
2.香港联交所的退市程序包括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在停牌后的6个月内,公司须定期公告其当前状况
(2)第二阶段:第一阶段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不符合上市标准,并要求其在6个月内,提供重整计划(ResumptionProposal);
(3)第三阶段:第二阶段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公告声明公司因无持续经营能力,将面临退市,并向公司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6个月),再次提交重整计划。
(4)第四阶段:第三阶段结束后,如公司没有提供重整计划,则交易所宣布公司退市。
3.创业板的退市标准和程序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04条,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交易所在任何情况下均可暂停发行人的证券的买卖,包括:
(1)发行人被接管或清盘;
(2)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社会公众所持有的股票数量不足(参考《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3条);
(3)交易所认为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不足保证其证券可继续上市;
(4)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
(5)出现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情况,而交易所认为其严重程度足以导致停牌;
(6)市场的完整性及声誉已经或可能会因买卖发行人的证券而受损;
(7)发行人的上市证券的价格和成交量出现未有解释的不寻常变动,同时未能及时联络发行人的授权代表,以确定发行人并不知悉任何有关或可能有关该证券不寻常价格或成交量变动的事情或事态发展,又或当发行人延迟发出《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1条所规定形式的公告;⑻市场上就有关股价敏感资料出现不公平的发布或泄露,使得发行人的上市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出现不寻常的变动。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4条与9.15条,交易所可在任何情况下及于发行人的证券已持续停牌一段长的时间而发行人并无采取足够的措施令证券复牌的情况下,取消发行人的上市地位。倘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权利,则交易所通常会给与发行人通知,表示本交易所要求发行人于某段时间(一般为六个月)内不就该等引致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权利的事情(或向本交易所提交补救有关情况的建议)。
案例分析:欣泰电气股票强制退市程序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8日表示: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对欣泰电气欺诈上市一事启动强制退市程序,一是对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采取冻结或限制减持措施;二是因欣泰电气无法履行回购首发股份的责任,证监会将采取出具警示函或记录诚信档案等措施,督促发行人等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三是加强对欣泰电气监管,督促管理层履行勤勉义务,对首发募集剩余资金进行专户监控。
根据证监会出具的上述相关调查结果和处罚文件,因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对判断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依据承诺应履行相应股份回购责任。但欣泰电气表示,由于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公司按照上述承诺实施股份回购存在现实困难,公司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郑重致歉。
此外,作为保荐机构,兴业证券[-1.52%资金研报]董事会同意公司对依法承担的责任主动进行先行赔付,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5.5亿元设立欣泰电气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赔付发生后将会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公司股票将于7月12日开市起复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后,预计于8月23日开市起停牌,深交所在公司股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股票上市的决定。
自7月12日起欣泰电气股票复牌交易的三十个交易日期间,欣泰电气证券简称将调整为“*欣泰”。欣泰电气证券代码不变,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