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限制制度包括涨跌停板制度和价格熔断制度。
1、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主要用来限制期货合约每日价格波动的最大幅度。根据涨跌停板的规定,某个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交易所事先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这一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涨跌停板是以某一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也就是说,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则构成当日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
2、价格熔断制度
此外,价格限制制度还包括熔断制度,即在每日开盘之后,当某一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并且持续一分钟,则对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价格涨跌幅限制起到了助涨助跌作用了吗?
内容提要:价格涨跌幅限制是否具有助涨助跌作用对于判断涨跌幅限制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既有的研究表明股价在发生涨跌停时存在一定的过度反应。 然而,本研究发现,在股价发生涨跌停时.虽然涨跌幅限制不能完全消除过度反应,但是可以显著地减小而不是增大过度反应的程度。本研究还发现,价格涨跌停本身并不是导致过度反应的原因,因为股价不仅在涨跌停时存在过度反应,而且在大幅度变化但未达到涨跌停时也存在过度反应。本文据此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价格涨跌幅限制具有助涨助跌作用。
引言
价格涨跌幅限制是我国股票市场交易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1996 年12月16日,沪深证券交易所重新对所有上市股票(含A B股)及基金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规定在一个交易日内 ,每只证券的成交价不得高于或低于前日收市价的 10 %。此后,沪深证券交易所对 ST股票、PT股票的涨跌幅限制又做出了专i ]的规定。伴随着涨跌幅限制的设立,取消与恢复,有关涨跌幅限制作用的讨论一度激烈。一种观点认为从近几年来股票市场的实践来看.涨跌幅限制弊大于利.最大的缺陷在于起到了助涨助跌作用被主力机构大户用以损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相反的观点认为在我国证券市场不够成熟,投资者尚不够理性的现实背景下.涨跌幅限制使交易者有足够的时间来消化市场恐慌,合理分析导致价格突然变化的信息.进而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助涨助跌作用与过度反应密切相关。所谓助涨助跌是指主力机构大户利用股价涨跌停来诱发过度反应或者增大过度反应的程度。因此认为涨跌幅限制具有助涨助跌作用的观点实际上强调了涨跌幅限制的"拉力作用和市场示范作用以及引起投资者过度反应的作用:而相反的观点则强调了张跌幅限制可能起到消除或者减少投资者过度反应的作用。
Huang Fu和Ke(200)在对台湾股票交易所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分析中观察到,涨跌停次日的开市价格存在着一定的过度反应 。吴林祥和徐龙炳(002)的研究也发现,涨跌停时股价可能存在一定的过度反应。徐龙炳和吴林祥(2003)专门研究了我国A股股价涨跌停时股票超额收益率的变化情况:发现涨跌停后股价存在明显的反向修正,并且修正幅度与价格变化幅度呈显著的正比关系,由此推断,在发生涨跌停时,市场价格存在一定的过度反应 。
涨跌停时股价存在过度反应从表面上看涨跌幅限制并没有起到消除过度反应的预期效果甚至反而可能诱发过度反应。这似乎印证了反对涨跌幅限制的主要观点:涨跌幅限制具有助涨助跌作用。然而没有完全消除过度反应并不能说明过度反应是由涨跌幅限制引起的,也不能排除涨跌幅限
结论
首先发生大幅度涨跌的对照组股票也存在明显的过度反应这表明涨跌停本身并不是导致过度反应的原因其次涨跌停股票的过度反应程度要显著小于发生大幅度涨跌的对照组股票的过度反应程度,因此:涨长跌幅限制起到了减小过度反应程度的作用;第三是涨跌停而不是大幅度涨跌的幅度差异减小了过度反应程度。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从1996 年底涨跌幅限制实施以来的情况看.涨跌幅限制并不具有所谓的"助涨助跌”作用。
我们的分析是针对正常交易股票的。显然,上述结论对ST股票是否成立将影响到结论的稳健性。我们发现.虽然ST股票在涨跌停时存在更明显的过度反应,但是发生大幅度变化(3%4 %和4%_5 %)的对照组股票并不存在过度反应。这说明.5 %的涨跌幅限制对ST股票价格行为的影响不同于10 %涨跌幅限制对正常交易股票价格行为的影响。这是一个有待于进 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