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会计问题
一、企业并购及分类
企业并购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企业并购也是一个复杂的战略决策过程。
并购不是简单的收购,其涉及的问题是多而复杂的,它可以使企业获得许多潜在的收益。比如:通过并购可以扩大生产量、增加市场份额,增加财务实力,稳定生产经营业务,获取重要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等来促进企业的发展。
从并购的目标来看,企业并购可分为五种。第一种,生产性并购。企业通过并购来增加生产量,增加企业的生产能力。国内并购比较成功的典型案例,是啤酒行业的并购。比如:青岛啤酒、燕京啤酒、华润蓝剑啤酒就是通过并购来扩大其市场份额。第二种,销售性并购。生产性企业通过并购把销售性企业并入麾下,形成供、产、销一体化的局面。比如:重庆的太极实业就是通过并购,把生产和销售连接在一起。第三种,财务性并购。指主要基于财务上的压力而进行的并购。比如:国内ST企业的并购大都是基于财务上的压力,因为企业年年亏损,如果不进行并购,就面临退市风险。ST企业的并购大都是财务性的并购,不管企业并入什么样的资产,其最终的目的就是要扭亏为盈,把ST的帽子摘掉。而非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财务性的并购达到买壳上市的目的。第四种,技术性并购。即企业规模大,但没有核心技术、核心产品,通过并购规模小的高新技术企业就可以拥有核心技术或核心产品。第五种,综合性并购。它是指上述两个或三个因素都可能存在的综合并购。应该说,一方面,政府、证监会都很重视并购,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企业进行并购;另一方面,在证券市场上,并购成功的案例有,但不多,所占比重不高。这并不仅仅指上市公司的并购,在全世界的并购历史上,并购成功所占的比例也不高。90年代在美国掀起并购浪潮波及世界各地。十多年来的并购热潮,树立了一些并购成功的典型案例,比如:安然、世通、时代华纳等,但目前都已跨掉了。国内也有一些成功并购的企业,曾一度被作为成功并购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现在也都失败了。所以,在并购过程中,不能只单一地考虑某个目标,而要考虑多种因素。
二、企业并购失败的原因及案例
导致企业并购失败有以下几种原因:
第一,并购整合过程缓慢。并购一个企业,3-5年的时间都不能有机整合,比如:山东的秦池酒厂,在四川收购了很多酒厂,川酒入鲁,进行白酒勾兑,没有有机地整合被收购企业,结果跨掉了。
第二,并购的技术配合差。企业的产品技术与被并购企业的技术根本不属于同一类型,差别很大,比如广东的某企业生产VCD,从2亿元的产品并购到16亿元的规模,其产品技术又不配套,使产品质量无法保证,产品也不能升级换代,最后导致失败。
第三,并购的财务压力大。企业并购往往要求用企业的自有资金,不能用银行贷款,因此,并购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财务压力,可能使原有企业正常的产、供、销所需资金都没有了。比如某企业进行大规模并购后,没钱了,公司整个生产经营全跨下来了。
第四,买方缺乏强有力的核心业务。企业自己没有核心业务、核心产品,却大量地并购其他企业,扩大生产,最后不能得到市场的认可。比如三株药业,由一个亿扩展到六十个亿,并购了很多企业,但却得不到市场的承认。
第五,并购目标过大。企业并购要量力而行,不能贪大。比如并购规模过大的广州太阳神,由"万丈雄心"到了 "万丈深渊"。以生产保健品起家的太阳神,一下子并购二十多个不同行业的企业,无论从管理上,还是从生产上都跟不上。
第六,企业并购高估了市场的潜力。企业在并购前,产品供不应求,并购若干家企业后,情况可能就会发生变化。如郑州的亚细亚,通过并购,在全国开了很多连锁店,但市场并不接受。第七,缺乏可行性研究。并购到底为了什么,并购进入的企业或资产如何发展,应该有仔细的、慎重的可行性研究,比如中关村的赢海威,被戏称为"在大雾中领跑",由于对中国的信息产业和信息宽带高速网没有系统的研究和可行性分析,结果因所有投资项目的失败而跨掉了。第八,企业文化不兼容。特别是兼并一个历史比较长的企业,要转变兼并企业员工的观念、提高其素质不是一、两年的事,可能需要3-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企业文化不兼容,并入后很难融合在一起共创事业。
三、企业并购中的财务问题
企业并购,最后的风险集中在财务风险上。并购不仅仅是为了生产、销售,其落脚点在企业的利润增长,企业长远的发展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没有这个目标,那么,企业并购从一开始就存在问题。在这一点上,即并购中的财务问题在并购前、并购中、并购后应三位一体,统筹考虑。应该说,在企业并购中涉及到大量的问题是财务问题。那么,在企业并购时,主要应该关注哪些财务问题呢?
第一,在并购前,通过财务会计要了解被并购企业的质量、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要充分地调查。第二,在并购过程中,要对并购的资产进行评估,以此确定收购价格或换股比例。
在上市公司出售或收购资产的各种重组中,不涉及现金流动的资产置换重组属于上市公司重组的主流形式。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整体资产置换是目前企业改组业务中较为常见的事项。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是指企业以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部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换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股票或股份),包括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购买配股。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
资产置换的会计处理
(一)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
对非货币性交易中的换出资产不确认为实现销售收入,而是直接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资产减少处理,且总体上不产生交易损益。只有当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一方应按下列方法确认补价中所含的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应确认的收益=补价一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二)换入资产会计入账价值的确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补价的,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一方,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一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及与会计处理的比较
按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原则上应视同销售,并随着换出资产的类别不同而各有差异。换入资产被使用或对外销售后,其计价金额构成了计提折旧或分期摊销或结转销售成本的基础,直接影响当期及以后相应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置换)
1、换出资产时
(1)所得税方面
①在不存在补价的情况下,会计上不确认任何收入和收益;而税法则规定将其视同销售,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②在存在补价,但符合非货币性交易条件时,会计上仅将补价中所包含的该部分收益予以确认,计人“营业外收入”;而税法则要求确认资产转让的全部所得或损失,并应就两者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
③在存在补价,且不符合非货币性交易条件时,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相一致,都要确认交易损益。
(2)流转税方面 在流转税方面,因换出资产的种类不同而纳税义务有所不同:
①如果纳税人以自产、外购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进行“以物易物”贸易或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②如果用于交换或投资的货物属于应交消费税的消费品,则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计交消费税。
③当纳税人以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等动产进行实物交换或对外投资时,如果交易作价低于原值,则可免征增值税;反之,则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交纳增值税。④当纳税人以不动产对外进行易货贸易时,应视同销售交纳营业税。⑤纳税人若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按占股比例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不征营业税。而凡以场地、房屋“投资”入股后每年收取固定利润的,应对每年收取的固定利润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对投资物本身不再视同转让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凡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投资”入股后每年收取固定利润的,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一次征收营业税。 2、换入资产时 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股权投资成本可按其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而受资方也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所取得.的非货币性资的计税成本。
(二)整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置换)
整体资产置换只涉及所得税问题。
1、换出资产时
会计上对换出的整体资产不确认销售实现,只有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一方应按上述方法确认收益。而在《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中规定,在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人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上述条件称为免税重组(特指企业所得税)条件。应当注意,在“118号文”中规定,只要是符合免税重组条件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完全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在“国税发[2003]45号”文中补充规定,“118号文”所规定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等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这样规定后,就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确认非货币性交易补价中所包含的收益相一致了。但是,不符合上述免税重组条件的,整体资产换出方应确认全部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换入资产时
企业若以整体资产置换方式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如属应税重组,则应将其交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换入资产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反之,如属免税重组,则交易双方换人资产的成本应按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