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价操纵案件通常会有以下几种特殊现象:
(1)大量使用个人账户。庄家为规避监管,通常会大量使用个人账户,数目数十位甚至数百位。而账户的来源包括庄家自已拥有、券商提供、营业员提供等形式。例如,被证监会查处的信达信托公司自1998年4月8日起,集中5亿元资金,利用101个个人股东账户及2个法人股账户,通过其下属的北京、成都、长沙、郑州、南京、太原等营业部,大量买入“陕国投A"股票。持仓量从4月8日的81万股,占总股本的0.5%,到最高时的8月24日的4,389万股,占总股本的25%。
(2)上市公司倾力配合。由于上市公司资本额日渐增加,一个股价操纵案如果没有公司的配合就极难成功,这是因为公司拥有最多的筹码,一旦股价被拉高,公司就可以趁机卖出股票获利,只有公司配合将筹码锁住才有成功的可能。
根据过去的案例,股价操纵案通常是公司自己所为或有公司的参与。而在公司的配合中,除了配合锁定筹码,通常还会趁机放出利多消息,以配合股价抬高的合理性,因此过去发生的股价操纵案例中,几乎都有利多消息在媒体出现,典型的如银广夏案件。
(3)券商的配合。根据已有的案例,券商一般都和庄家配合,如“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件中,牵涉一百二十多家证券营业部和1500个个人账户。
胡祖刚袁国良、黄正红(2003)认为:
(1)在现行的交易规则下,要保证股票价格操纵成功,必须达到以下三个基本条件:控制一定比例的流通股;股价有一定的涨幅;在一定时期内保证操纵行为的隐秘性。
(2)一般来说,股票价格操纵者在选择股票时:第一,偏爱小盘的流通股;第二,比较偏爱流动性相对较高的股票;第三,偏爱基本面有潜在变化的股票;第四,偏爱存在送转股可能的股票。这些推论在持股集中度超过5万股以上的实证分析中全部得到了证实。
(3)恶意操纵者最有可能会利用5万股以上的账户实现对股票价格的操纵。
最后,他们建议:(1)监管部门应该关注拥有高比例流通股的股票交易账户,特别是当几个有关联的账户同时高比例拥有某一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票时,更应重点监控。
(2)重点监控单个持股5万股以上的账户。类似的,AgawalandWu(2004)对美国证券市场的研究也显示,流通规模较小、缺乏流动性、波动性较大的股票容易被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