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的观点认为,参与市场的投资者属于理性自利的经济人,其行动准则是追求最大的效用( utility
maximization)。在证券市场上,即表现为买入和卖出都是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中,要获得超额利润十分困难。但如果能够操纵,则操纵者可以通过故意打压价格或拉升价格吸引其他投资者卖出或买进,而操纵者伺机买入或卖出获取暴利。因此,在一些监管不严格的证券市场上,价格操纵非常普遍。
对于证券价格操纵的具体目标,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IOSCO)在2000年5月发布的“市场操纵行为的调查与起诉( Investigating and Prosecuting Market Manipulation)" 调查研究报告中进行了总结:就全球证券价格操纵而言,操纵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利润,但在实践中,间接表现为以下形式:
①影响某证券或其衍生品合约的价格或价值,使操纵者可以以较低价格买进;或以较高价格卖出;或影响公开收购或其他大型交易的价格;或阻碍竞争交易。
②影响衍生品合约或其标的资产价格。
③影响股价指数成分股价格。
④影响公开或私募证券价格。
⑤影响公司并购案所涉及证券价格或换股比例。
⑥影响涉及收购案所涉证券价格。
⑦影响或阻碍其他人申购、买进或卖出资产或对资产的权利。
⑧影响机构投资者账户或资产负债表。
⑨影响债权人强迫卖出担保品触发条件
⑥影响对财务建议或销售的印象。
基于上述目的进行的价格操纵参与者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或标的现货市场参与者、市场中介机构、经纪人等从业人员,以及上述各方共谋组合等。特别是在新兴证券市场,证券中介机构是参与股票价格操纵的主力军之一。
Mei,Wu,Zhou(2004)认为,中国证券市场最为恶劣的犯罪即证券经纪公司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勾结进行价格操纵。他们认为,在新兴证券市场经纪公司进行价格操纵十分普遍。类似地,早前, Khanna和Sunder ( 1999)对印度证券市场进行了案例研究,认为“证券经纪公司经常与上市公司股东联合起来操纵股价”。他们通过模型探讨了证券经纪公司操纵股票价格的可能性,认为经纪公司间竞争能够减缓其价格操纵程度。
因此,为减少新兴证券市场股票价格操纵现象,他们建议加强经纪公司间竞争。NaveenKhanna和RamanaSonti(2004)进一步研究认为,较高的股票价格缓解了公司的预算约束,并且能够通过股票互换获得更大的战略目标。同时,高股价也提升了公司管理层的财富水平,并潜在影响其投资决策和公司价值。
股票价格对公司价值的反馈使得大宗交易者的交易变得复杂。因为他们不仅要考虑自己交易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还要考虑这种价格变化对公司投资的影响。通过模型研究,他们分析了交易者是否有动机操纵股票价格以使得公司进行某些投资。结果显示,只要大宗交易者还有股票库存,他们就有动机操纵价格。进一步研究显示,这种价格操纵能够为公司创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