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军(2001)在《股价操纵及反操纵监管》中阐述了操纵的目的、方法及反操纵的目标,并具体说明了如何对股价操纵进行调查取证,文中提出的调查取证方法具有较强的实际指导意义。
何基报(2002)根据我国证监会处理的16起股价操纵案件把操纵归纳为四种:连续操纵、合谋操纵、洗售操纵和其他操纵,并针对各类操纵提出了监管思路和方法。另外,他提出应根据交易过程中的一些异常行为或非理性行为推测行为人的目的或动机,并根据行为结果判断行为人操纵股价的客观依据,同时提出了具体的监管指标设计方案。
史永东和蒋贤峰(2003)在Allen和Gale ( 1992 ),Aggarwal和Wu (2006)工作的基础上,引入了动态交易成本,理论上首次比较全面地分析了政府在防范股票市场操纵中的主要作用。他们认为,政府应该要求各有关主体加强真实信息的及时披露,对交易的监控,投资者教育也应该得到加强。
宋逢明、田萌(2004)利用模拟的方法研究了操纵所造成的股价行为以及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结果表明,股票操纵将使得股票价格出现信息的提前的过度反应,且价格过程存在可预测性。操纵使得财富集中于庄家手中,虽然某些散户在其坐庄初期可以获得收益,但总的来说都是亏损的。监管上采用的一些措施如卖空限制(散户)、借款限制(散户)、借款限制(庄家)、涨跌停板、交易费用等都不能从根本上缓解操纵现象的存在。
因此,只有增加理性投资者,改善散户投资者的现状,才能使得庄家的欺骗手段不能得逞,庄家变成纯粹的内部交易人;只有增加对内部信息交易的限制,加强对内幕消息泄漏的管理,才能使得内幕交易的机会减少,从根本上减少操纵的发生。
张保华、李晓斌( 2005)对欧盟的《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市场不当行为)的指令》以及欧盟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执行措施进行了研究,详细分析了操纵市场行为的定义及其监管范围、股份回购计划及安定操作的豁免以及主管机关的执行及合作等,并对国内市场监管价格操纵提出了建议。
向中兴(2006)运用博弈理论,对股价操纵与市场监管之间相互的决策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有效的股价操纵监管机制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加大对操纵者的处罚力度;二是监管主体不能缺位;三是应加大对监管主体失职的处罚力度。
董安生、郑小敏、刘桑(2005)对我国证监部门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进行了反思,认为监管失灵的原因包括监管难度大和高成本、制度供给不足、监管能力尚待提高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性缺陷等。要改善上述局面需要从宏观的制度完善与观念转变、中观的自律监管与新闻监督和微观的专业监管与执法能力三个层面完善我国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体制。
张梅琳(2006)认为,我国在证券监管领域比较重视市场准入合规资格的监管,对市场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基木处于空白状态。张梅琳使用事件研究法监测和评价我国股票市场的流动性,进而探讨我国证券监管效应方面的一些问题,认为要加强流动性监管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分阶段逐步、妥善解决股权分置和市场分割问题;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效应的预警指标体系;引入做空机制;建立投资者的风险补偿机制,恢复投资者信心;
股市供需监管由以供应监管为主向以供需均衡监管为目标的方向转变,从而使流动性监管的政策目标尽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在供需基本均衡的条件下增强股市的流动性、减小股市的流动性风险。
一些学者从价格操纵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角度开展研究。例如,唐延明(2004)从民事责任方面对操纵进行了探讨,认为操纵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的存在、操纵市场行为的存在、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并对民事责任的实现机制从集团诉讼和次级举证责任在辩方角度进行了分析。金泽刚(2002)则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研究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法律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