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以2003年--200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为样本,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考评结果作为公司相关信息结构(公开信息与私有信息所占的比例)的代理变量,考察了投资者为所获得信息所支付的溢价与信息结构之间的关系,由此来判断私有信息的长期定价效率。
研究结果显示,投资者支付的信息溢价与信息结构的关系表现为非线性。当公司信息透明度较高,即私有信息占比较低时,投资者支付的信息溢价与信息结构呈现不显著的正相关;当公司信息透明度较低,即私有信息占比较高时,投资者支付的信息溢价与信息结构呈现显著的负相关。根据我们的实证结果推断,在中国股票市场上,整体而言,信息披露的混同均衡状态要强势于分离均衡状态,即对于大部分公司(除去信息披露质量为优秀的公司)而言,投资者为私有信息支付的溢价要高于公开信息。
由于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是每年公开一次的,所以私有信息的定价效率从一年的期限来看是比较有效的。可见,对于信息透明度已经很高的公司,进一步的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降低私有信息比例,对赢得投资者更高的信息溢价、提高公司市场价值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而对于信息透明度较好、一般甚至较差的公司而言,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降低私有信息比例,只会导致投资者支付信息溢价的降低,进而造成公司市场价值的降低。出现此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前后两类公司的私有信息类型不同。信息透明度很高的公司,其私有信息主要为市场价值导向型信息;信息透明度一般或较差的公司,其私有信息主要为市场炒作导向型信息。后者这类私有信息定价效率的有效,并不是市场整体定价效率提升的表现,而是严重地干扰了市场的秩序,误导了广大股民的投资理念,是降低整个市场效率的“元凶”之一。而拥有此类私有信息公司的众多(除去信息披露质量为优秀的公司),也正是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尚处于改革进程中的表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