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开放式集合竞价的均衡价格模型的构建中,本书只考虑了两阶段的情况,没有分析价格变化的动态特征,并且对这两个阶段的投资者人数和风险资产供给的假设也比较严格。同时,刘逖、叶武和章秀奇(2006)发现,在临近不得撒单时,“策略性撤单行为”大量存在,且在不得撤单阶段,交易者(特别是散户)的撤单意愿非常强烈。因此,可进一步放宽上述假设并讨论可撤销订单模式的开放式集合竞价的相关问题。
其次,关于集合竞价的价格确定方式,本书只是简单地将修正的Vickrey双向拍卖模型引入多单位的竞价市场,分析了交易者的策略行为,有助于减少价格操纵行为,但是还没有从理论上系统地分析该模型是否具有激励相容等性质,将其应用到开放式集合竞价市场是否比当前的价格产生方式更好,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检验。
最后,我们的研究发现,不管是深圳主板市场收盘价格的产生方式由最后1分钟交易量加权平均改为开放式集合竞价,还是中小企业板收盘竞价方式由封闭式改为开放式,收盘阶段的交易量都明显减少,我们认为这是由交易者参与收盘的交易活动减少造成的。当然,减少的这些交易活动是交易者的操纵还是交易者的正常交易还需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