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融资收购(MBO)
1980年英国经济学家在研究公司分立和剥离时发现,在被分立或剥离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售给管理层了。后来英国工商金融公司把这种现象命名为“管理者融资收购”,即英文缩写MBO。MBO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反叛,我国也已出现了这种现象的“苗头”。
据《经济观察报》2003年7月28日(A18版)报道称,南京新百正在实施管理层收购东方商城的计划。打算通过管理层对“新百”控股79.67%的南京东方商城股份公司收购。南京市政府已批准了此计划。南京新百高管层是想通过一系列的动作最终达到对上市公司实行MBO具体情况是:首先,新百高管层成立一家投资公司来收购东方商城,并对它改制、控股。其次,通过更有效的民营化管理和资本经营,使东方商城达到一定盈利水平。他们希望这次能用南京新百股份来完成MBO。
我国党的“十六大”关于“保护合法劳动收人和合法非劳动收人”的提法成为实施MBO的依据,因此,国内至少有100多家上市公司正在酝酿或者已经实施MBO,而这样非上市的国有或集体企业数量众多,难以估计。作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相对有效的形式,MBO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以及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但是,这项工作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确实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涉及到国有产权持有人的利益、对企业经营者和管理层的激励、保障广大国企职工利益等多方面因素,需要慎重、规范、稳妥地推进。
目前我国推行MBO还存在收购价格公正性和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等多方面的问题。
MBO收购资金来源问题
目前实践的MBO资金很多是以“个人信用挪用企业信用”的方式解决的:个人不出资或只出其中一小部分,大部分由目标公司或银行来解决资金问题。如由目标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购股,再以目标公司产生的利润来还贷;以股权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购股;以股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购股;向目标公司借款购股。虚拟出资人股对于管理层只有激励,而缺乏有效的风险责任体制——收益归个人,亏损归银行和企业。在一般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的价格往往远远超过收购方(经理层)的支付能力,所以,在收购中大部分还要依靠外来资金,其中,债务融资往往在MBO收购融资中比例超过80%。因此,由于公司管理层较难拿出大笔资金来完成相关股份的收购,这里存在着管理层利用公司为这部分股权支付收购费用问题。
MBO定价问题
规范意义上的MBO应该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对MBO的收购价格并无明确规定,可以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有关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价格的规定。协议收购非流通股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要约收购价格按照流通股价格。从已有的上市公司案例看,大部分的收购价格等于或略高于净资产的价格,有少部分甚至低于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
MBO涉及到管理层、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涉及到股权结构变动,内部人有可能利用内幕的信息等侵犯到中小股东的利益。一个典型的可能做法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管理层将有可能先做亏公司,做小净资产,然后以相当低廉的价格实现收购的目的。如果地方政府不同意,则继续操纵利润,扩大账面亏损直至上市公司被ST、PT后再以更低的价格收购。一旦MBO完成,高管人员再通过调账等方式使隐藏的利润合法地出现,从而实现年底大量现金分红以缓解管理层融资收购带来的巨大的财务压力。一些国企管理者利用自己获得的信息,对企业架构的控制权和选择中介机构的职务方便,做出对自己非常有利的企业定价,将企业在缺乏社会监督和竞争机制的情况下转移到自己名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