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机制
投资基金的企业制度以及与之运行有关的外部合理构架是基金生存发展和公平有效的制度保证,因此,研究投资基金的制度安排,研究作为基金法律框架“构件”的基金企业制度和作为基金法律框架“构造”的基金运行机制是关于基金研究的最基本的内容。投资基金企业制度是指基金公司的企业制度,投资基金运行机制是指基金在运行中所关联的基金公司、管理公司、保管公司等三大机构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虽然,前者是低层的内部机制,后者是高层的外部机制,它们分别属于不同层次,但是它们都是投资基金生死存亡的基本条件,而且两者又是相互依赖的,两者只有上下配合、内外互动,共同构成一个合理的、和谐的、公平的、有效的、完备的投资融资运作系统才能发挥最大效用。这就是说,分析和研究基金公司的企业制度和基金整个运作系统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对投资基金生存和发展、公平与有效都具有重大意义。
基金公司的合伙制
1.合伙制内容。
基金公司合伙制本是美国用于风险投资公司的一种企业制度,这里旨在将它改造并移植到一般投资基金公司中。广义地说,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都是关于基金公司企业制度的分类,但是,关于基金公司合伙制的研究则是针对基金股东成分和类型的一种企业制度研究,它对基金生存与发展更具致命的影响,因此,这里重点讨论合伙制问题而不涉及基金的其他企业制度。
众所周知,同时兼有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的两合公司制在一般生产或经营性公司中由于未能显现出其“杂交优势”而告失败,但是,作为“经营资本”的国外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由于其独特性反而充分显现出了两合制的有效性。理论分析和国外实践都表明,经过改造的两合制,即我们所说的合伙制是一种有效的现代风险投资的企业制度。而由于一般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机构同具“经营资本”的共性,所以合伙制显然也是一般投资基金的理想有效的企业制度。在该制度下,投资基金公司是由承担类似无限责任股东(基金经理普通股东)和只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其他投资者)合伙组建的,基金经理不仅是该基金的“打工头”,而且是基金负普通连带责任的“老板”,因此,他们是公益权和自益权都较大的股东,也是为基金运作两肋插刀的当家人,而其他股东虽然公益权有所限制,但其自益权或投资收益却因经理人的极大责任心而得到最大限度地扩大。这就是基金公司合伙制的意义所在!
基金公司合伙制的形式有多种。按美国风险投资习惯可分小企业投资公司、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公司、大公司属下的风险投资机构等三种。当然其中“有限合伙公司”最适用于我国的投资基金公司,这不仅因它是当今西方通行的一种,而且因它的机制无论对风险基金还是对证券基金,也无论对公募基金还是对私募基金都非常吻合,它们在制度建立背景上具有惊人的相似。例如,它们都是一种特殊的“资本运作”形式,一种委托理财、“信托”的投资方式。它们的股东都是远离了自己资本最终投入的对象,信息和权利都不相对称,公益权萎缩,并且存在着“投资中介”和“投资对象”两重风险,因此,都需要一种特殊的机制予以控制等等。该公司合伙人有两类:一是负“准”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经理)。他们是投资家,在公司中所占股份约1%,也是一种类似于无限股东的出资人。他们运筹帏幄,掌握着投资命脉,决定投资成败。二是有限合伙人(即其他负有限责任股东)。他们是基金资本的主要提供者(出资占总额99%左右)。在利益分配上,有限股东占总利的80%,普通合伙人占20%,而当投资失败时,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经理)所要承担的损失却要高达99%。这种“高压”自然会迫使基金经理为基金盈利而努力奋斗。
2.合伙制意义产生的机理。
基金公司合伙制积极意义是如何产生的呢?这里我们只用一个例子来说明。
例如,假定某基金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公司法人或经理自然人)占其中1%的股份,并承担该基金的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基金券持有人只是该基金的有限责任股东。于是,当投资收益使基金净值每增减1%时,基金经理的资本利得就要随之盈亏2000万元,而当亏损达到一定限度、甚至资不抵债时,其投资风险、巨额亏空就主要由基金经理独自承担。因此,基金经理敢不拼命效力于基金吗?而其他有限责任的股东们的公益权虽然较小(其实他们因自身经营能力弱,所以才作出委托理财的选择,对公益权并不感兴趣),但是他们的自益权或投资收益却因普通责任股东——经理的拼命努力而有了充分保障。
然而,在我国现今金融市场上,甚至较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其公司制度也未“合伙化”。这种制度缺陷常使经理人慷基金股东之慨,轻率投资,只对“管理费”感兴趣。例如,在这种制度下,有些有证券自营业务的基金经理甚至违规操作,作“对倒”交易:将自己厌恶的证券卖给自己管理的基金,将基金中有利的证券据为己有。有时他们只是靠个人良心和虚荣心、靠政府的照顾才为基金股东们挣得一碗微薄的残羹,全然没有市场经济利润机制制衡的痕迹。这仿佛股东们牵来一头胳驼让与之毫无关系的经理人饲养,但无论养得好坏都按固定比例付给经理人饲养费。骆驼瘦成了一匹马,经理人仍可以从“马”身上挖一块肉,再瘦成了一条狗,经理人还可以从“狗”身上扒一层皮,直到“马死狗烹”,经理人则又可再重新接收一头骆驼来饲养。这样,股东们的利益保障又何从说起呢?基金的前途何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