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再发行”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何在?
(1)其基本思想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和制度经学等现代经济学理论。
(2)“减持”的价格向来都是个关键问题,但我们注意到:这里的各类股票“定价”是合理的:
1.目前我国1200家上市公司的加权平均市净率已近3倍,其中138家已回落到1.5倍以下,考虑到近两倍的非流通股进入将会使二级市场价格下落一半,所以这样按净资产折算国家股和法人股对国家及法人股东来说也是合理的,况且在现在场外交易中,法人股价也基本在每股净资产附近。
2.其实我国上市公司的公股与私股本来就不是等值的,公股当初基本是按其净值折算的,而私股是以高于多倍的发行价或交易价购得的,况且在股市运行过程中,公股股东已从红利及资本运作中得到了多方面的好处(参见1997年10月15日《人民日报〉证监会主席文章)。
3.国有股、法人股股东在“全流通”过程中也得到了一定好处,因为其目前的每股净资产中的相当一部分本来就是来自原流通股股东在当初新股溢价申购时多付出的额外成本。
4.这里的“股转债”定价并非最终“公股减持”的价格,因为它们还有“可转股债上网竞价发行”的这一步,而且这一般不是平价发行的。这是一次市场化洗礼,该债价格是高是低,都是由市场确认的。这里整个股份公司的股价水平经过了再一次“市场化”的检验。
(3)我们看到,这里让流通股股价直接与公股每股净资产靠拢体现了“适度维护流通股股东”,以及“对流通股股东进行合理补偿”的原则。
(4)“再发行”法体现了维护市场稳定原则:
(1)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和控制公司股本相对比重较大的公股给予压缩。在市值再分配和利益再分配方面,本方法采用了公司内再分配和全股市再分配等两重“防火墙”的方法。
(2)这里考虑到了市场承受能力,注意到了分期分批、逐步进行的过程。
5.最后我们看到:“再发行”法的全过程都是在“市场化”过程中进行的。
上述各点充分说明“再发行”的方法具有较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而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它是一种解决“国有股减持”或“公股全流通”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