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发行——公股全流通法的基本模式
上面我们已经提出了解决公股全流通问题的理论和思想前提,但解决这个问题时我们还需要找出具体方法,这就是我们所要提出的国有股减持的“再发行”方法。
2001年的“减持”方法都有或多或少的不足之处,这也是管理层所以未能作出最后决策的原因。鉴于上述原则,再根据“解铃尚须系铃人”的思想,我们在认识了“公股不流通原是历史遗留问题,因此,还需用历史的方法予以解决”道理之后,提出一种新的全流通方法,即“再发行”方法。
“再发行”方法的基本思想是“回朔历史,重新发行”。其基本做法是“首先将各类股票统一转成债券,再将这些债券都转成流通股票”。其具体安排是:
1.首先对目标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将实施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停盘,并将其流通股市值和公股净资产全折成等额的专门的“可转股债券”(此时该股份公司暂时丧失了一切股票,股权暂附着在该债券上)。在将股票折成债券时,非流通股(即公股)按净资产折算,流通股按停盘前3日二级市场加权平均股价折算。
2.分期分批地选取若干待“全流通”的股份公司,并将其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转换成“可转股债券”。再向证券市场发行这些债券。其中原公股或私股的持有者在放弃原股权的同时,拥有了该债权,在放弃了该债券所有权(亦即公司临时股权)的同时,取得了与该债券发行后市值等量的“虚拟资金”。最后,若他们认为有必要,则也可以像其他股民一样再以该券的发行价购进该债券。这时该债券的发行人是虚拟法人——该股份公司,购买者是所有欲购的股民。该债券可采用“上网竞价发行”(即人围拍卖形式发行)。
3.因为该债券是一种专门为公股全流通而设计的特殊可转股债券,所以该债券发行完毕后,即全部转成股票。原股东“股转债”时乎均股价为:
(原流通股3日加权平均市值+原公股净资产)/原总股本债转全流通股时股价为:
H(原流通股3日加权平均市值+原公股净资产)/100原总股本式中,H为可转股债的发行价。
例如,设某上市公司总股本为Q,其中流通盘为M,每股净资产为S,流通股3日加权平均价格为P,每张“可转债”发行价为H,则可转股债总面值为:
MP+(Q-M)S
式中,流通股股东获债面值——MP;公股股东获——(Q-M)S。
原股东转债时平均股价为:
(MP+(Q-M)S)/Q可转股债发行后获资金总量为:
H(MP+(Q-M)S)/100
全流通后股价为:
H(MP+(Q-M)S)/100Q
显而易见,资金总量H(MP+(Q-M)S)/100除以债转股价:
H(MP+(Q-M)S)/100Q后得Q。
全部转股后,该公司总股本未变,但已实现了股票全流通。作为发行行为,其在各个环节上都应当是免费的,像新股发行那样,因为交易费用有时也能使交易方式发生质的变化。
“再发行”法的实质是“重新发行”!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现代经济学理论指导下,让公股、私股通过“可转股债”化归为同一类有价证券后再重新发行、并最后变成统一的全流通股票的方法。该法在形式上看来与人们提出过的“将公股转成债券”的方法相似,其实两者具有本质不同,因为“再发行”法是种追本求源(弥补当年“发行不充分”,人为地划分了公股与个人股,从而给股市留下后遗症)的方法。其关键在于它将原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都纳人了“改革”之中。它是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一种纠正。通过这种纠正,原来股票价格差异、流动性等难以运作的障碍都被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