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机构
“三”是个有趣的数字。三人为众;三足可以鼎立;西方国家三权相互制约;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所有权)、监事会(监察权)和董事会及经理(经营权),也是三权分立的。这里的证券市场也可分为三大部分,即交易所、经纪行(证券公司)、结算所。它们有分工,有协作;有互补,有制约,共同构筑成了证券市场。
交易所是核心,其内每个会员一般都代表一个证券公司(也有的交易所规定只有全权会员可组公司接受委托代理证券经纪业务),每个公司可自己参与交易所里的交易或同时通过公司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客户)交易。结算所是为交易所的业务提供清算和保证服务的机构(在隶属关系上,它可隶属于交易所,也可独立为一个机构,我国深沪现已共同成立了一家证券交易结算所)。
例如,交易所内有若干个会员,其中会员甲是证券公司甲的出市代表(“红马甲”交易员),证券公司甲可自营(为本公司买卖证券),也可接受股民委托,通过场内的代表作该所的证券买卖,会员乙、丙……都是这样。而结算所只是接受交易所内各会员之间交易后的结算业务的服务性和保证性机构。
然而,要了解整个证券市场机制,我们还得先了解其每“大块”的构造与性能,因为严密的结构与严格的规则制度是证券市场正常运作的两要素。
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概述。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其主要职能是为市场提供场所、管理和咨询服务的。它可维持市场连续性,促进资本转换,形成合理价格,引导资金流动,利于企业筹资、传播信息、预测前景及其他管理和服务等。
证券交易所是比利时首创的,1531年比利时安特卫普证交所成立。1773年伦敦证交所成立。后来荷兰的证券交易所成立。目前,纽约、东京、伦敦、法兰克福、香港证券交易所已成国际性证券交易市场。我国1984年出现首家改制股份公司“北京天桥”和首家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飞乐音响”。1986年沈阳信托、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静安区营业部开始作股票柜台交易。1990年及1991年沪、深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
股票是证券交易所从事买卖交易的最重要的证券,即证券交易所是股票交易最大、最主要的市场,是高度组织化的二级市场。股市作为金融市场,一般具有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组织性特征。(1)股票市场往往是通过经纪人代理买卖的,证券交易所本身不买也不卖,更不能定价,只能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以促使资金与股票合理、迅速、准确地转移,使买卖公正;(2)股票买卖交易是完全公开的交易,交易所及时公布股票种类、价格等行情以供所有的参与买卖者参考;(3)交易所是按法令特许而成立起来的严密组织机构,上市股票程序均按规定而运行,严防所内投机及操纵价格、垄断欺诈行为。
随着股份经济发展,股市也出现了新特点:(1)出现了交易多样化(如买可“分期付款”、能交易“可换股”债券和其他金融新品种等);(2)交易电脑化(包括电脑、电讯、电话,乃至卫星通讯、电讯网络等手段);(3)交易国际化(如世界各大金融中心的证券交易所连成一个全球性昼夜交易的市场体系等)。
2.交易所组织形式。
交易场所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前者的证券交易所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经国家慎重批准的特殊公司,它是按公司法成立的;而后者是由有关会员组成的自我服务的非盈利机构。
公司制交易所像一般股份公司一样是由股东出资组建,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它本身不参与股票交易,只为客户提供交易所需的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佣金。因为其自己不参与交易,所以较为“公正”,但所需费用髙。公司制交易所由注册合格的证券商进场买卖,证券商与交易所签写合同,缴纳保证金,交易所收取成交佣金。交易所参与者可分经纪人和自营商两类,经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对自然人经纪人一般要求年龄、学历、信誉、从业经验、资产保证等方面条件。对法人经纪人无须资产保证,但须资本最低限额。目前发展中国家的交易所多为公司制的。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由会员自行出资合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自我服务的法人团体。它包括可在股市上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股票和在正式会员间买卖的经纪会员。会员是出资的证券经纪人或自营商。参加买卖的都是会员。会员制交易所最高决策管理者是理事会。它由会员选出,负责决定业务及其营运方针,要求交易照章行事,违者必惩。我国虽属于发展中国家,但1990年底及1991年初成立的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却属会员制组织形式,其佣金费用较低,其经纪人均为法人。
由于考虑到“规模经济效益”,所以目前全球证券交易所都在纷纷合并中。例如,香港多家合并成4家,接着又合并成一个“联交所”,今后还要与“期交所”合并成一个综合“交易所”。欧洲三大股市也在合并中。最后,也许全球交易场所都会合并为一个“太阳不落”的市场中心。日本开盘后香港开盘,接着伦敦、巴黎、纽约、东京、香港、巴黎……终日24小时连续交易永不收盘。我国的交易所(两个证券所、三个期交所、一个黄金交易所)也许在摈弃了“地方利益保护主义”之后也会得到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