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现代化社会典型的法人组织,它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资公司,股东整体成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一般又是$目众多的分散的群体,需要有全权代表大会及由其所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来行使其职权,同时还应有监察董事会及公司经营执行情况的机构。于是,西方国家常以一种“三权分立”制来管理股份公司,即公司内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察会分别掌握公司的所有权、经营权、监察权,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这些已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下面我们来分别介绍这些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所谓股东,就是一切向公司投资,从而持有公司股票,并凭此行使其权利,享受其法定经济利益及承担其义务的人。
西方公司股东的权利在公司法中及公司章程中都有明确规定。主要有两种权利,即自益权(如获取股息、红利和公司解散时分得财产权利等)和公益权(公司管理权或表决权等)。对此我们将在下面一章中谈到。
公司股东的主要义务是向公司交纳股金,若交纳股金不及时,就将失去股东权利。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表达意愿的场所,但它不能代表公司,不能执行业务,是个非常设的决定意向的机构,其决定的事董事会必须执行,其管理民主是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象征。
选取表决方式一般采用直接投票、累积投票、分类投票、偶然投票、不按比例投票等方式。
其中累积投票用得最多。它是由所需董事名额乘以股份数确定表决票数的。此法有利于少数股的股票持有者选举董事。
例如,某股东拥有100股股票,若应选董事10名,它可投1000票,他可将这1000票投给一个意中人以保证至少选出一个合意的董事来,否则,若规定他必须投给10个人,则每人只有100票,有可能其结果是未选得一个意中人进入董事会。
股东大会主要有年会和临时会两种。年会必须每年定期开一次(一般在每年结算后召开)。美国一般规定两次年会间隔最长时间为13个月,英国规定15个月,日本规定每年决算后的3个月内必须召开,否则可要求法院令其迅速举行年会。英国还规定如不按期召开年会时,公司有关高级职员都要被罚款50英镑以下。
年会由董事会召开,大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召开年会前,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和内部细则的规定,将开会曰期、地点、议案通知股东并且公告。
股东临时大会是两次年会间不定期的会议,它是董事会或监察会认为必要时召开的,或应大多数股东之要求召开的,一般讨论的是特别事项。
股东大会一般应有法定人数参加,美国规定法定人数占有股份不应少于1/3,法国规定1/4,日本规定占股本3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大会者6个月内可将决议的事项及开会理由文件提交董事会,请求开会,董事会如不及时召集,可经法院认可,自行召开。
普通股的股东一般都有表决权,一股一个表决权。但优先股的股东无表决权。股东可亲自参加投票,也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他要事先写好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