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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做债转股的企业有什么特征?企业在债转股过程中要履行哪些程序?

2018-09-21 16:32:28  来源:债转股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12分钟的时间

适合做债转股的企业有什么特征?企业在债转股过程中要履行哪些程序?

时间:2018-09-21 16:32:28  来源: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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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推出债转股主要是针对一些大型国企,拖欠银行贷款形成的呆帐/坏帐,国家将这些不良资产剥离到了由四大银行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比如:华融/长城等),为便于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实施了“债转股”这种所谓的解决银行坏帐的方法,目前只有国企可以享受这种“优惠”政策。

债转股,是指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也就是国有企业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它不是将企业债务转为国家资本金,也不是将企业债务一笔勾销,而是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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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合债转股的企业

银行做债转股,一是看企业是否有潜在价值,不用急着还钱了,以后日子能不能变好;二是看什么样的价格;三是看银行有没有退出的渠道。

1、满足债转股条件的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不能是质地太差,产能落后严重、基本面极差的公司,这类公司还不如直接破产清算呢;

2、这样的公司搞债转股相对靠谱:产品竞争力还不错,但由于经济周期下行、大环境不好、经营出问题,等经济周期向上,它们就有能力赚大把钞票;

3、债转股在理论上更适合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会面临多种道(徇)德(私)风(舞)险(弊)问题,因此债转股很可能从民企先开始试验。

二、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

根据《公司法》中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条件要求为可评估和可转让,《办法》第三条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

(一)合同之债:

“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

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金融圈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实务课程助您成为金融界的实力派!欢迎关注金融干货公众号。

(三)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办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多人之债的处理方式:“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也就是说,在作出债转股的决议之前,债权人必须先把债权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三、公司制企业债转股的形式

1、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的变更。

这种情况只能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这种转让可能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在股东与股东以外。简明一点的意思,就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的收入,冲抵债务。

2、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即增加股东或股东股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

3、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

债务人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的机会,债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

《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仅是第2种情形,债转股属于增资,且不适用于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且债转股不适用于公司设立,只适用于公司设立之后的增资,因为在被投资公司设立之前,由于此类债权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不可能存在,因此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四、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办法》不仅规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进行债转股,而且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也可以债转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在工商局层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增资除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外,均需要证监会严格的审核程序。

五、债转股应履行的程序

(1)债转股的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债权出资的,应履行评估程序。

又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而且,由于《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也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

(2)债转股债权的验资程序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2、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3、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4、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3)债转股的工商登记变更程序及手续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2、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3)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综上所诉,企业在准备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时,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

1、债转股合同

2、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

3、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

4、验资报告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7、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等。

六、对国有企业债转股注意事项

债转股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实质:债转股要解决的问题的表象是一方面,通过国有企业的债权转成股权,从而减轻国企财务负担,使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另一方面,通过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使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下降,从而改善银行资产质量,加快银行的商业化改革的进程,减少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关键字: 证监会股市
来源:债转股 编辑:零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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