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的研发以及韩国的实行情况
1)国际标准的研发
在经历亚洲外汇危机等频繁的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市场上普遍认为,由于对危机国经济和政策掌提的可信赖信息不足,以及透明度不高等因素使危机更加恶化了。于是,针对信息内容、可信度以及公开方式等制定国际标准,并加以实施,以及如何对此进行监督等问题,在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多边会议上得到了广泛的交流。
G-7旗下的金融稳定论坛(FSF),在开发制定旨在提高透明变的国际标准的同时,将各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集成后,制定出各国在政策、统计和制度等12个领域需达到的核心标准,并以系统性文件的形式推出来。
金融稳定论坛(FSF)推出的核心标准,大致分为3类:
第一,①IMF制定的与宏观经济政策和统计资料的透明度相关的3个标准。货币与金融改策透明度的良好规范守则(Code of Good Practices onTransparency in Monetary and
Financial Polices); ②关于财政透明度的模范事例标准(Code of Good Practices on Fiscal Transparency); ③关于统计标准(F 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的特别公开标准(Special DataDissemination Standards) 和一般公开标准(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systemtion)。
第二,与制度和市场基本设施(Institutional and MarketInfras truc ture)相关的6个准则:①世界银行出台的“有效破产和债权人管理体系相关原则”(Effect ive Insolvency and Creditor Rights Systems) 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通过的“破产示范法”(Model Law onCross-Border Insolvency): ②0ECD通过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Principlesof Corporate Governance): ③国际会it标准委员会出台的“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④国际会计联合会的“国际会计审计准则”(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Auditing); ⑤国际清算银行支付及结算系统委员会出台的“关于系统化且重要支付体系的核心原则”; (CorePrinciples for Systematically Important Payment System); ⑥金融行动工作组的“与反洗钱相关的40项劝告和防止恐h资金融资相关的8项特别劝告”(The 40 Recommendations of 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 Special Recommendat ions Against Terrorist Financing) 等。
第三,与金融管制与监督(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相关的3个准则:①国际清算银行(BIS)巴塞尔委员会(Basle Commi ttee)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BankingSupervision)②国际证监会组织制定的“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0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 ion);③国际保险监督官管理协会的“保险核心原则”(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等。
为了使这些各个领域的国际准则在发展水平各不相同的世界各国得到落实,有必要对遵守这些准则的国家提供适当的奖励。为此,IMF针对获准申请的成员因制定了“标准与准则遵守情况报告”(ROSC: Report on 0bservanceof Standards and Codes),并将遵守情况与IMF资金支持条件挂钩。
与此同时,IMF 与World Bank共同开发了旨在评估金融机构健全性的“金融行业评估计划”(FSAP: 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 并面向希望得到评估的国家,编写“金融行业稳定性评估报告”(FSSA: FinancialSector Stability Assessments), 将此与资金支持相互挂钩。
韩国经历外汇危机之后,希望通过提高经济透明度,提升对外信赖度,实现金融先进化。为此,韩国在经济各领域引进国际准则,并尽最大努力遵守这些准则。
并且,韩国与IMF协商后,接受了对财政行业(2000年)和统计行业(2001年)遵守国际准则情况的评估,与此同时,2001 年至2002年,共接受了三轮IMF/WB对金融行业实施的“金融行业评估计划”。此后,IMF就韩国的财政(2001.1)、统计(2003.5)部门分别发表了“标准与准则遵守情况报告”(ROSC: Report on Observance of Standards and Codes)圆,2003年3月,针;对金融行业发表了“金融行业稳定性评估报告”。
2)宏观经济政策和统计资料透明度相关准则
①货币与金融政策透明度的良好规范守则(Code of Good Practices onTransparency in Monetary and Financial Policies)
为提高货币和金融政策的有效性和一贯性,IMF于1999年9月制定了货币与金融政策透明度的良好规范守则,并劝告各国的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督部门遵守。
货币政策的透明度准则,包括:①货币政策的日的和中央银行的作用、责任的明确性;②货币政策的拟定和报告程序的透明度;③向国民公开货币政策相关信息;④保证中央银行的责任心等四大基本原则。根据IMF对韩国货币政策透明度做出的评价工,韩国与其它被评估国家相比,国际准则的履行比率更高。尤其在履行货币政策的目的和中央银行的作用及责任的明了性方面,得到了较高的评价。
IMF基于韩国货币政策透明度准则实施评估结果,对韩国做出了5个方面的改进建议。具体包括:①为提高织织运行的透明度,强化商业性合同(comercial trensactions) 实施准则和程序的明了性;②稳定物价目标制计划(horizon)的中长期化;③修订货币相关政策时,斋听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意见:④通过及时公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余额报表,忠实履行统计公布准则:⑤公开与主要政策决定相关的内部管理规定。为此,韩国银行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正在推进各种制度的改善工作。
与此同时,IMF为 了将金融政策追求的日标和金融当局的作用以及金融政策的制定程序等信息披露给全体国民,以提高金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将①金融监督机构的作用、责任、月标的明确性;②公布金融政策的制定及报告程序:③金融政策信息可供普通人利用;④金融监督机构执行业务的责任感等作为金融政策透明度的标准。
具体分析上述标准会发现:
第一, 对明确金融监督部门的作用、责任以及目标提出了要求。对金融监督机构的成立目的、义务、权限,监督机构的责任感(accountabllily)、代表,决策机构成员的任免程序、任期、罢免条件等金融监督机构的成立目的和制度体系,要求通过法律条款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要求揭露金融政策当局之间的关系、支付体系监督机构的职责、金融监督机构与自律管制机构之间的关系。对于自律管制机构,则要求与盒融监督机构遵循同样的透明度准则。
第二,为提高制定金融政策以及报告程序的透明度,要求公布相关事宜。为此,须公布管制体系和运行程序,金融公司报告相关的管制内容,金融监督机构针对金融公司建设征收负担金体系,加强金融监督相关当局的信息共享和协商程序等。与此同时,对于重要的金融政策须公布修订内容的说明,应定期发行政策8标履行情况报告,如要对金融管制规定进行修订,应提前实施正式的听证程序。
第三,普通民众可以提出获取金融政策信息的要求。也就是说金融监督机构具有定期公布主要金融监督政策和统计等信息的义务。具体来讲就是定期公布主要金融监督政策、规定、金融公同综合财务信息、金融监督机构自身的损益表(Balance Sheet) 等所有财务信息、争议解决业绩等内容,以便一殷国民方便使用。
第四,要求金融监督机构具备业务执行的责任感。金融监督机构应向因会等部门报告金融监督目标、业务推广业绩等情况,就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督体系现状交换意见。并定期公布预算融资、执行明细、自我检查报告。并且,机构职员中有进行金融交易的,应对此制定准则,并制定和公布防止炒股等金融交易过程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规定。
对韩国金融政策透明度实施评估,是IMF 与世界银行自2001年10月到2003年1月实施的金融行业评估计划(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 的-部分。具体来讲,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等行业的总共108个(每个行业各36个)项目的政策透明度遵循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等级分为遵守(履行)、基本遵守、遵守一部分、不遵守(不履行)、无对应项目等5个级别。
从准则的评估结果来看,遵守(包括基本遵守)所占比重平均达到90. 6%,远远超过IMF自2002年到2003年对37个国家实施的FSAP评估的平均值78. 1%,应该说是处于优秀水平。这是韩国在1997年底经历金融危机以后,通过不断改善“金融监督体系、信息共享体系,使各个部门的透明度持续上升的结果。
再看看各个具体项目的准则履行情况。首先,“关于设立金融监督机构等法律”对金融监督机构的作用、责任、目标的明确性以及金融监督机构的设立意图等做了详细规定,而且对金融监督机构与财经部、韩国银行、储蓄保险公司等监督相关机构的业务关系也做了详细规定,可以看出,韩国在这一层面履行情况相当不错。此外,金融监督机构与自律管制机构的关系和业务分担内容,也通过证券交易法等法规做了详细说明,这也反映了韩国忠实履行准则的情况。
第二,为了提高金融监督机构的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要求树立金融政策以及体现报告程序的开放性的准则,首先,“关于设立金融监督机构等法律”上对相关管制程序做了详细规定。金融政策的重大变化,定期报告等方面,是通过财经部、金融监督委员会、金融监督院的各种报刊向一般民众进行披露。此外,金融管制体系中需要修改重要内容时,也通过与金融机构和相关协会进行沟通,在规定期间内听取各方意见。
第三,提高一般民众对金融政策信息的使用可能性方面,通过金融监督院的年度报告、金融统计月报、一周金融市场动向等定期报告的形式,对金融部门的主要动向进行披露,而且,已经设立并运行了提供信息所需的机构。一般民众可以通过网站等渠道方便获取相关规定、指示、方针等资料:金融消费者相关信息也通过“关于设立金融监督机构的法规”等法律渠道适当地提供给民众,该业务由金融监督院“消费者保护中心”来负责。
第四,在金融监督机构具备业务执行责任感的准则方面,目前根据“议会法”和“国情调查和审计相关法律”,向议会等部门报告监督目标、监督业务和执行业绩,井听取相关意见。与此同时,在金融监督机构的职员进行金融交易的问题上,也详细制定了防止利益冲突和提高透明度的相关法。
从评估结果来看,尚木达到“基本遵守”而需要改善的项目共有四个,分别是:关于金融政策制定及报告的第二个准则中的改变以市场为导向的规定:关于金融监督机构执行业务责任感的第四个原则中的监督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公开监督机构的收入支出明细;公开利益冲突。
对于IMF的上述劝告,韩国金融监督机构认为遵循准则有助于提高韩国金融监督水平以及提高金融监督机构的信赖度,因此积极推进了改进工作。首先,为了制定市场为导向的规定,2003下半年开始,为了听取利害关系人和-般民众的意见,在修订金融监督规定以前,在网站上积极公布相关内容。
在佥融监督机构财务报表审计方面,除了每年由审计员进行审计外,从2005年开始,增加了会计法人的周期性审计,并拟定金融监督院财务情况报告,将此公布在网站上。诸如此类,韩国为了提高运行的透明度不断付出了努力。同时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和国民监督力度,从2005年开始将 金融监督院的支出和收入情况详细区分后进行了披露。
综上所述, 韩国的金融监督体系在佥融政策透明度方面,达到了IMF准则的较高水平。但是,这并不代表韩国金融监督政策体系就此十全十美了。IMF制定的准则可以说是最基本的标准。因此,为了有效应付伴随金融环境变化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具备高瞻远瞩的眼光。尤其要改善硬件设施,同时提高软性监督政策实施水平。
为了确保财政健全性,实现宏观经济的稳定,IMF 于1998年4月制定了财政透明度良好规范准则,并于2001年3月进行了修订。该准则由:①政府和财政部|门的作用与责任的明确性:②政府财政活动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③预算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④财政当局和财政相关信息的可信赖度等四个基本原则组成。
2001年1月,IMF对韩国财政透明度评估结果显示,韩国财政部门基本E符合国际准则军。尤其在政府的职能以及组织间责任的明确性、中央政府财政统计的可信度、政府筹资和公务员聘用等标准的明确性、拥有专业化和独立的审计院等方面得到了肯定的评价。而作为补充建议事项,提出了:①扩大包括专向账户、基金、地方财政等在内的财政范围:②提高政府资产、债务、财政前景等信息发布质量:③简化税收制度以及加强对纳税人服务的必要性。
为此,韩国政府消除了账户、基金分离运营的模式,在统一的视角下,为分配国家财源做出了努力。具体来讲,对于通过一般账卢、特别账户基金等形式开展的项目,如果具有同样的政策目标,则应建立- 个包含所有相关资金在内的“项目预算体系”。同时,实施以成果为中心的财政运行模式,对与政策相连的项目进行宏观成果管理。为此,各个机构均推出了各自的H标成果制度(2003年)、财政事业自律评估制度(2005年)、财政事业深层评估制度(2006年)等。
政府为提高财政信息的质量,规定每年至少公布-次国债、贷款、国有资产余额、综合财政收支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情况,并且国公每年应提交未来5年国家财政运行计划和税收支出预算情况。同时,在国家债务管理报告中记录代表性的或有负债(Contingent Liabilities) 即政府担保债务明细,并定期召开有民间研究机构等参与的财政展望主题研讨会,检查财政条件并对宏观经济进行定期展望。
此外, 为了简化税收制度,韩国政府废除了地超额收益税(1998年)、资产重估税(000年)、电话税(2001年)的同时,将地方细分教育税改为地方教育税(2001年),并废除了综合土地税(2005年)。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引进电子登记制度(2000年)、电话登记制度(2001年)、为方便电子商务用户交易,推出在线电子交易单(2002年),同时利用在线证明简化了年底结算证明单据(2004年)。尽管如此,要整合地方财政为统合财政收支,实现税收制度单一化、先进化,提高财政质量,今后还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Data Di ssemination Standard) 和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 General DataDi ssemination system)。 其中SDDS标准严格,适用于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并统计质量达到一定水平的国家。GDDS是为了强化整个统计体系而适用于所有IMF成员国的标准,是实施SDDS的前一阶段”。
SDDS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公布对象统计范围、拟定周期、公布期限;②资料的易接近性;③公布资料的忠实性;④统计质量等4个具体标准。是否履行该标准由各国自行决定,但是一旦加入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统计。
韩国自1999年9月开始执行SDDS,2001年4月,IMF对韩国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估,并于2003年5月发表结果报告。根据该报告,统计相关国际准则在韩国得到了充分地执行。但在执行SDDS中,并没有公布国际投资头寸(Internat ional Investment Position) 统计数据,因此IMF建议韩国对此进行公布。
此外,IMF与SDDS同时还对数据质量进行了评估(DQAF: Data QualityAssessment Framework)。 根据结果,IMF对货币、国际收支、国民账户、财政等各个领域中执行不足的部分(largelynotobserved)提出了改进意见。为此,韩国政府为达到建议要求,努力完善各种制度。
3)制度与市场基础设施相关标准
破产及债权人权利(Insolvency and Credi tor Ri ghts)相关国际标准自1997年,世界银行为了制定能够健全破产及债权人权利体系的国际标准,进行了持续的努力(initiative)。在全球化风潮下,国际交易变得活跃,跨国企业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企业的破产事件屡屡发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间进行合作以及制定统一标准成了必然。
起初,世界银行围绕着与体系和基本原则相关的10个模块(module),重点进行了探讨。不过,通过讨论针对国际破产加强国家间合作的议题,于2001年4月发表了有效破产和债权人权利体系的原则和指引(Principles andGuidelines for Effective Insolvency and Creditor Rights Systems)".该原则包含: a.有关破产及债权人权利体系的作用(role of enforcementsystems) 的原则(1个); b. 关于债权人权利的法律体系(legal framework forereditor rights) (4↑); c. 关于企业破产法律体系(legal framework forcorporate insolvency) 的原则(21个): d.关于破产体系实施的原则(9个),总共由4个方面的35个原则组成。
与债权人权利的法律体系相关的四个原则,主要包括: 要建立能够透明有效、可以预测的方式回收无担保债券(unse-cured rights) 的机制:应构建与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担保物权(security interest)的发生、认知、实行相关的有效法律体系:应采取措施,有效建立担保债权记录和登记体系,使普通人也能够方便接近:应建立透明有效、可预测的方式回收担保债券的机制等内容。
与企业破产法律体系相关的21个原则由三个领域构成,主要包括具体内容上与法律体系相关的11个原则,与企业重组相关的8个原则,非正式调整(Workout)相关的2个原则。其中,与法律体系相关的11个原则包括,明确给债权人权利带来重大损害的决策人的责任;确立与企业清算相关的有效程序:保护债务人破产相关法律权利:破产过程中法院选任财产管理人员时的透明度:为设立并运行由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而建立有效体系。
企业重组相关原则包括:重组程序的透明度:作为紧急用途时的融资:保障债务人利用企业回生程序:有效透明的提供与企业重组相关的具体计划、投票、认可、执行等。并且规定了直接实施企业调整(Workout)的法律环境和调整(Workout)程序的具体内容。
破产体系的实施方面主要包括:第三者公正实施破产、破产相关利益关系人能够公平、公开、客观地参与相关程序:破产体系应建立在公开和责任的基础之E: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利益相关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
与此同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The UN Comission on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D 于1997年5月出台了供各国制定法律时参考的“跨国破产示范法”(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 vency).“破产示范法”并不是对各国的破产程序的简单整合,而是基于对外国破产程序的认可和支持,通过外国破产程序代表人参加本园破产程序等方式,公平解决国际破产事件等内容。
该法由序言和正文两个部分构成,正文共5章32条。具体包括:①术语定义(第一章);②确保外国破产程序代表人参与本国破产程序(第二章);③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及具体措施(第三章):④与外国法院及外国破产程序代表人之间的合作(第四章);⑤同时进行的破产程序的协调(第五章)
其中,确保外国破产程序代表人参与本国破产程序方面,包括:当外国破产程序代表人满足启动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时,可直接向本国法院申请开始破产程序:外国破产程序得到承认时,外国破产程序代表人即有权参与正在进行的本国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实施过程中,外国破产程序债权人享有与本国债权人同等权利。
此外,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及具体措施方面,包括:对外国破产程序代表人的外国破产程序在本国的承认申清和承认程序:从申请承认到做出承认决定之时,如发生紧急情况,本国法院为了债权人利益,可采取对债务人实施财产保全等具体措施:做出承认决定后,本国法院可通过给予适当的救助措施,包括终止对债务人的财产处置,来保护与其有关的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第三方的利益。
对于韩国的破产及债权人权利体系是否符合国际标准,世界银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并没有做出正武评估”。但世界银行在外汇危机以后,一直建议韩国整合破产法、合议法、公司清理法、私人债务人回生法等个别破产法律,制定有效的破产程序。于是,韩国政府在与学界和国际组织进行讨论后,于2005年3月制定了《债务人重组法及破产相关法律》(简称“综合破产法”),并从2006年4月开始实施。虽然UNCITRAL《破产示范法》中的国际破产相关内容大部分在该部法律中得到体现,但双方仍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②0ECD的公司治理结构准则
0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由保护股东权利、保护小股东与外国股东、企业信息披露透明性、强化管理层责任#保障自律性、公司信息披露等6个原则组成。OECD下属的公司治理结构协调委员会于1999年首次制定该准则,并F2004年4月进行修改。该准则对评估和改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制度、监管框架进行了支持,通过对理想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研究,为包括成员国在内的全球政府投资者企业等提供了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benchmark)。
具体来讲,首先,该准则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体系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基础。准则要求公司治理结构体系能够增强市场信任,促进透明有效的市场形成,对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条件根据法治主义的原则贯彻执行。并且要求赋予相关部门充分的权力,明确区分各机构的责任。
第二,股东的权利以及所有权作用。准则要求保护股东权利,使股东更容易的行使权利。首先, 制定基本股东权利包含的内容“,并在公司章程变更、资本金变更、实际起到公司交易效果的特殊交易等重大事件上,赋予充分的信息知晓权和参与表决权。并且保障了解股东大会的相关信息,参与会议表达意愿,参与投票程序的权利。对确保享有与股份不对应的支配权的资本结构与办议应进行适当的公开,企业支配权市场得到有效公开的运行,保障股东顺利行使所有权。
第三,公平对待股东。准则要求平等对待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能够获得救援的机会。对持有同种股份的股东要同等对待,禁止内部交易与滥用权利进行不正当交易,当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职员进行对公司有直接影响的交易时,必须将其利害关系通报董事会。
第四,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准则通过法律和相关协议明确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应受到保护,并确保他们获得有效补偿的机会。为了企业的持续增长,开发出能够吸引员工积极参与的激励机制。当劳动者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结构时,应该提供渠道使他们获得充分的信息,应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展开积极的合作。同时,通过有效的破产机制和债权人权利行使机制,对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补充。
第五,信息披露及透明度。准则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财务状况、企业经营业绩、所有权和治理结构等企业重要事项。披露内容应包括公司财务及经营业绩、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经营层的薪酬政策等重要信息。为公正起见,财务报表应由具有资质的外部独立审计师审计后最终确定。上述信息应以平等、及时、最低的费用的原则提供给需要的人。
第六,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成员应在充分信息的基础上,诚实地尽到监督义务,为实现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履行职责。同时,董事会应对公司经营情况做出客观独立的判断,为此应保障他们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
2003年3月IMF 与IBRD对韩国《OECD公 司治理结构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联合检查。检查中,由于韩国为执行上述6个项目,奠定了法律制度的基础,因而被评估为诚实执行该原则。这是对韩国在197年金融危机后为了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所作持续努力的肯定。
下面,对韩国在实际评估对象中具体项目的执行情况做一下介绍:
首先,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基本体系而确保必要的基础方面,韩国根据《行政规制基本法》,所有管制必须首先在对市场造成影响方面获得公开验证,然后实施。根据《行政程序法》须经过充分的听证,以此充实标准。此外,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责任在负责相关政策的财政经济部、金融监督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等,《政府组织法》《金融监督机构设立相关法律》《商法》《证券交易法》等上面都有详细规定。
第二,在股东诸多权利与主要所有权职能的履行情况上,通过商法和《证券交易法》等对股东基本权利做了具体规定”:公司在主要事项中的权限也通过章程变更、新股认购权相关规定、业务出售、转让、并购等相关规定得到了保护。
为了使企业治理权市场有效而透明运行,规定对股份合并、股份拆分的全面交换以及转移等情况进行公开:为保障公正的经营权竞争,规定在公开认购期间为了防御经营权垄断,允许发行证券,持有大量股份的股东有义务具体明示证券交易法第200条第2款第项、第200条第3款第2项等).在股东行使所有权方面原则上遵循股对应1个单位的议决权(商法第369条第I项),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商法第350条第2项、第368条第2项及第4项, 第369条,第370条、第409条)。
第三,在平等对待股东的问题上,对于同样股种提供同等待遇,其它只能通过法律才能决定。此外规定了集中投票请求权”等少数股东权的行使条件,以此积极支持股权的有效行使。
与此同时,与股东大会决议有特别利益关系的人不得行使决议权(商法第368条第4项),通过这样的方式限制利益相关者行使决议权。而且,通过返还内部交易获利等方式禁止不公平行为。《证券交易法》 对上市公司(Stock-listed Corporation) 和高斯达克(KOSDAQ)上市企业的主要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交易禁止时,对董事会的认可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关于利益相关者作用,准则为了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对商号使用权持有人的责任(商法第42条-44条),违反债权人章程时,对利益、中间红利返还请求的承认(商法第462条),以及董事违反法律,怠职时需履行的责任(离法第399条,第401条) 等以法律形式做了规定。
与此同时,通过员工持股制度的兴起、退休年金制度的实施、对员工股组合优先分配股份(证券交易法第191条第7款)等方式,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与,运行电子公布体系(DART9),使利害关系人方便地获取公司信息。同时,通过制定及有效执行《债务人重组和破产相关法律》,支持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在公开和透明度原则上,上市法人应上报主要经营事项,制定和公布季度、半年度事业报告。尤其在事业报告中应包含管理层薪酬和管理层现状等主要信息,以对公司治理层进行适当的管制。证券交易法上规定必须提供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易内容等非财务性信息。
而且,与子公司的关系非常重要的企业,为了提供准确信息,必须制定和公开关联和合并财务报表。为了提高外部审计的可信度,在公认会计师道德规范中对外部审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做了详细规定。与此同时,通过金融监督院的DART系统和证券期货交易所的KIND(orea Investor' s Networkfor Disclosure System, htp://kind. krx. co. kr)系统,为信息使用者有效获取企业相关信息提供了便利。
第六,与董事会的责任相关的原则上,公司与董事之间遵循任用规定(商法第382条)并明确责任,要求董事忠实履行业务(商法第382条)和进行周期性报告(商法第393条第4项)。对审计员赋予调查董事业务的权限(商法第412条),对于给股东造成影响的各种董事会决定必须先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商法第435条),通过上述方式明确了董事会的责任。
董事会执行业务时要求遵守公开程序,通过向代表理事婴*提出报告等方式,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商法第393条第3项), 并做出客观独立的判断。在履行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上,韩国在外汇危机以后,为了构建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做出不断努力,最终建立了稳固的基础,被评估为较好地履行。但为了股市发展,有必要持续发展符合其它OECD成员国和国际示范惯例(Best Practice) 的公司治理结构惯例。此外,为落实公开的公司治理结构,努力引入了控股公司与社外理事制度,但没有得到良好发展。
鉴于此,韩国为引进发达国家水¥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透明度,付出了持续的努力。首先,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示范准则相关的立法案例,不断完善“商法”等公司治理结构相关事宜。尤其是通过改进“证券交易法”,要求市计委员会至少有-名审计委员必须是会计或财务专家,资产规莫2万亿韩元以上的大规模上市法人等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变更为总董事人数的一半以上,对独立董事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进行不断改进。
与法制化措施并行的还有民间团体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持续努力。首先,韩国成立了韩国公司治理结构改善支援中心”,为建立符合韩国企业环境的、理想的公司治理结构指引了方向,并制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示范准则,提供给各个企业。同时,每年公布公司治理结构优秀企业,引导企业自发的为改善治理结构做出努力。此外,证券期货交易所为引导企业自发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计算出公司治理结构优秀企业的股指后,每年发表公司治理结构指数(KOGI: Korea Corporate Governance Stock Price Index)。
原来0ECD公词治理结构原则具有非强制性(non-binding),各国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实行。但由于IMF会对各国的獲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公布,并周期性地进行更新,因此对各个成员国形成现实性实施压力(peerpressure)。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相比之下韩国的经济基础设施受到低估,为了解决这种“韩国折扣”(Korea Discount) 问题,应努力提高经营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Internat 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Standards)
会计处理准则是按照《关于股份公司外部审计的法律》,为保证公司的会计和审计人员审计记录的统一性和客观性而制定的关F会计处理及会计报告的准则。会计处理准则中的国际规范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与资本市场的开放,国际上对统-会计准则的需要的增加相适应。该准则以EU为中心,由主要国家的14名委员组成的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International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制定。该准则按会计项目制定,并提供了关于会计处理方法、记账、信息披露等方向的指南”。
在外汇危机发生以前,韩国是由政府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直接制定会计处理标准。外汇危机发生后,就设立-个独立的民间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通过与IMF进行协商以及制定国际水平的会计准则。1999年9月, 韩国成立了公司社团法人韩国会计研究院”,于2000年7月 开始,该机构以国际会计准则为基础,开始制定韩国的会计处理准则”。
截止到2007年3月韩国引进了37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23个,实际已经接受了国际准则内容的90%以上。但是韩国并非是一次性而是阶段性、分批次地接受了这些准则,并在接受过程中将一些内 容修改为符合韩国国情之后加以实施。到目前为止,韩国被归类为会计标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同的国家。IMF在2002年PSAP评估时,韩国未接受会计准则评估。
目前韩国国内会计准则可以说包含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几乎相同的内容,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全面接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存在一些区别。
第一,公告体系的区别。韩国是以个别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原则而进行大部分公示,合并财务报表是附带性的只在期末报告里公示,而当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则要求业绩报告、季度、半年报告等所有公示文件以关联公司全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基准制定并公示。尽管内容几乎相同,但是到目前为止韩国还没有全面接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二者还有一些区别。
第二,资产和负债评估方法的区别。韩国国内基准是風视信息的信赖度,对于很难客观评估的项目,评估为历史性成本: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了给信息使用者提供最新信息,原则上将资产以及负债评估为公允价值。
第三,依据的法律及政策性目的的标准的区别。韩围根据法律及政策性目的,并考虑实际情况,允许对一些项目进行特殊会计处理”;但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了符合交易实际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以下是这些区别的概括。
在全世界范围内,随着资本移动性以及国际上对统一会计准则的需求增加,世界上已经有10多个国家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虽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EU为中心制定,并且与美国的会计准则有所区别,但是全世界性会计处理准则的统一化趋势已经成为趋势,所以应该积极应对。
由于准则与国际財务报告准则不同,目前韩国被分类为其他会计准则(K-CAAP)的国家,所以应该消除外商投资者对韩国会计透明度的疑虑。这种加强会计透明度的行为是消除韩国折价(Korea Discount)现象 的最佳方案。并且随着韩国企业在国外上市和全球性企业数量的增加,应该减少这些企业为满足各会计准则而制定双重账目的负担。
金融监管当局认识到这种义务后,在2006年2月 开始成立由政府、企业及民间会计专家组成的“引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准备团”,并经过研讨,于2007年3月发表宣布了“关于全面引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路线图”。
该路线图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决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从特定时间开始全面引进,在被承认各国裁度的范围内,探索符合韩国实情#不脱离国际准则的方案。其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仅适用在上市企业,对于非上市企业,为减轻负担,应另外制定适合的简单会计准则。但是,非上市企业中,按企业意愿,允许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从2009年开始推行(金融公司除外),2011年则对全部上市企业适用,使用前会计年度财务报表适用原来的会计准则(KGAAP)和韩国国际财务报告雅则(K-IFRS)的,这样可以使投资者的混乱减至最小。对于上市企业,考虑到企业负担,决定分阶段引进季度、半年合并财务报表制度。即透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企业从2009年、资产2万亿韩元以上的上市企业从2011年、2万亿元韩元以下的上市企业从2013年开始施行,控股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里包含的附属公司范围与国际标准一致,財务情况以外的非财务性事项也应作为合并标准,公示其年度业绩报告及季度、半年报告。
为了让财务报表从2009年开始使用因际财务报告准则,金融当局决定让韩国会计研究院到2007年下半年为止制定标准书(标准书正文和注释),非上市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非上市企业会计准则”)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适用时间20090年)前完成启动工作,关于引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法令修改是2008年末之前完成。
④国际会计审计准则(ISA: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Auditing)
会计审计是独立的外部审计人员审计公司制定的财务报表是否按企业会计准则适当反映了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及其他财务信息等情况,并对此提出意见”,从而提高财务报表的信赖度,使财务报表使用人对公司作出正确的判断。
国际上承认的国际会计审计准则(ISA: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Auditing) 是随着资本市场的自由化及国际交流的活跃,由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2制定,用以规定外部审人对审计对象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应遵中事项及程序的准则。内容由财务报表审计的-般原理及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风险的评价和内部管制、审计证据、利用其他审计人的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等组成。1970年后以指南形式运营,1994年制定 成编码(codified core set)形式。
此前韩国采用了“会计审计基准”和“会计审计准则”两个有关会计审计的规定。“会计审计基准” 是在1961年4月由韩国会计师协会制定发表,并历经数次修改的韩国审计人行为指南。“ 会计审计准则”是基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制定国际审计准则,于1999年2月制定, 并包括美国审计准则公告(SAS: Statement on Auditing Standards) 的主要原理和关于股份公司外部审计的法律要求事项。从形式上看,两个规定中会计审it基准被作为常用规定使用。
但是随着韩国企业活动进步国际化,并且在全世界范围内,对企业财务信息需求日渐提升的情况下,更加需要提高韩国企业财务信息的国际性信赖度。为此,韩国会计制度-方面应遵守韩国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框架,另一方面更加需要制定符合全球标准的国际审计准则。
为此,2005年3月韩国会计研究院废除了原来的会计审计基准,把形式上作为备选规定的会计审计准则中的“基本颐理和主要程序(Basic Principleand Essential Procedures)” 进一步提高,并以此为基础制定了新的会计审计基准,此外,在原来的会计审计准则中作为业务适用指南的“其他适用指南事项”也被提升为基准适用指南。从此,韩国制定了国际上承认的审计程序,并且具备了可以提供透明的、能岐国际社会信任的会计信息的基础。
虽然该会计审计基准成为2002年IMF实施的PSAP评价对象,但是实际上并没有被认可。在2005年国际会计审计准则全面接受(word by word)后, 所以现在可以说韩国完全遵守了国际准则。在会计审计准则各项目内容中,总则(100)按照《有关股份公司外部审计的法律》第5条规定设立,规定了审计人员对审计对象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应遵守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
在财务报表审计的-般原理及审计范围(200)中,将审计人作为职业人应遵守的道德。、审计业务遵守标准和行为等规定为一般原理,并规定当市计业务的独立性披破坏时,消除破坏独立性的安全措施、因职务限制原因、需要审计人同意的非审计业务等事项。审计合同(210)中规定了审计合同条件、以及审计合同变更时须考患的$项等审计合同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审计品质管理220)则规定了审计人员全体组织及个别人员审计业务的品质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及实施。
文件编制(230)中规定了审计单一文件的格式和在审计单记录的内容及所有权等审计单审计工作底稿的安全保管及所有权归属等内容;关于非法和错误的审计人责任(240),规定了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非法揭露公司信息和防止错误行为的责任等。关于财务报表审计的法律和诸多规定(250)适用于公司诸多活动和规定的审计程序,发现违法事项时的审计程序等;与关于内部审计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协商(260)中规定了适合协商确定与内部审计有关市计问题的内部审计机构等,协商所需要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
审计计划(300)中规定了审计人若要继续审计,应制定的整个审计计划“及详细审计计划等事项。对于业务的了解(310)中规定了审计人员了解公司的财务报表、交易、业务以及其他对审计人的审计报告有影响的事件时,适用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审计的重要生原则(320)中规定了对审计时发生的歪曲记录的重要性和审计风险间关系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
审计风险的评价和内部管制(400)中为制定审计计划和实行有效的审计,规定了对内部管制制度的了解和审计风险中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401)中规定了,在利用公司自有的电脑系统或利用外部系统劳务代理公司处理重要财务信息的环境下,进行审计时市计人应遵守的基本原理和程序。审计利用劳务代理公司的企业时应考虑事项(402),该事项规定了由企业执行交易,并由系统代理公司记录交易等情况时,审计人应该考虑的事项。
审计证据(500)中规定了审计时要收集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和品质、以及收集审计证据的程序等。有关审计证据的具体项目的考虑事项(501)规定"了财务报表的特殊项目和其它公示事项等。外部查询(505)规定了审计人利用审计证据收集方法使用外部查询时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首次审计(510)规定了首次进行审计或在其他审计人审计了前期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关于期初余额审计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分析程序(520)规定了在审计计划阶段以及市计结東阶段,执行整个研究分析程序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
样本审计和基于其他随机抽取方式的测试(test)程序(530)规定了实施样本审计的样本抽取程序,和其他抽取方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会计估计(accounting estimates) 审计(540)规定了对财务报表包含的会计估计回审计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针对对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的特殊关系人交易,特殊关系人(550)规定了审计人的责任和审计程序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560)中规定了审计人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审计责任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
持续经营企业(570)规定了审计人对经营者持续经营企业能力的评价结果,和审计适用制定财务报表的持续经营企业,所执行程序和责任有关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经营者陈述(580)规定了,对使用经营者确认书、已承认的董事会会议纪录、经营者签署的财务报表、经营者的陈述等作为审计人员的审计证据,或经在营者拒绝陈述作为审计人员应该采取行为等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
利用其他审计人的市计结果(600)规定了其他审计人审计财务报表的一些内容,并利用该审计结果制定审计报告时所需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内部审计业务的考虑(610)规定了审计人利用公司内部审计人执行的业务时所需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利用专家(620)规定了审计人将专家观点作为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案时,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700)规定了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最终制定市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信息比较(710)中规定了,审计人员在比较”审计对象财务报表信息时遵循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及当业务报告、有价证券申报单等文件包含已审计的财务报表时,审计人可以不用表示意见等其他信息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
⑤支付和结算系统有关的国际标准
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支付和结算系统委员会认为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支付结算规模的增加,构筑-一个有效、健全的支付结算系统对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非常重要。认识到这一点后,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支付和结算系统委员会(CPSS: Comittee on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 制定了与支付结算系统有关的国际标准。
2001年1月,该委员会制定了支付体系的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s forSystemically Important Payment Systems), 并建议世界各国均遵守该原则。另外,在2001年11月和2004年11月,该委员会还与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10SC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i sions)联合制定了证券结算体国际标准“证券结算本系建汉(Recommendations for SecuritiesSettlement Systems)” 和“对中央结算机构的建议(Recommendations forCentral Counter parties)”。
系统上具有重要性的支付体系由10项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s forsystematically important payment systems) 组成,其目的是防止支付结算系统上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运营风险以及系统风险。核心原则中规定支付结算系统应具备如下特点:①法律依据的明确性:②参与机构应承担的金融风险的明确性:③对信用及流动性风险进行适当管理:④结算迅速,结算日或营业结束时间应完成最终结算:⑤即使持有最多结算债务的参与机构未能履行结算,结算系统也应保证及时结算,具备结算完善性;⑥保证结算资产的安全性:⑦运行安全,值得信任:⑧实用并具备效率;⑨参与标准公证:⑩具备透明的控股管理制度等。
证券结算体系意见(Recommendations for Securities SettlementSystems)是国际金融市场统一化的结果,随着国家间支付结算规模的剧增,为确保证券结算体系的安全有效运作,支付和结算系统委员会建议了19个项目。具体为:防止证券结算体系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运营风险及保管风险为目的的建议各有1个项目,以防范结算前风险为目的的建议共有4个项目,防止结算风险为目的的建议共有5个项目,其他有7个。
为预先防止当中央结算机构的风险管理失败时,可能在证券市场和证券结算体系上发生的混乱,支付和结算系统委员会提出了对中央结算机构的建议(Recommendations for Central Counter-Parties), 该建议由15个具体管理标准组成,用以明示证券结算体系中中央结算机构所面临的各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