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计税依据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规定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第二种: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税总额作为计税依据。
第三种:不记载金额的权利许可证照:营业执照、专利证、房屋产权证等,以及企业的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按凭证或账簿的件数纳税。
图1印花税
印花税,是税的一种,是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纳税人通过在文件上加贴印花税票,或者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税率:1.比例税率,分别为千分之0.05、千分之0.3、千分之0.5、千分之1。
2.定额税率,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承揽收入。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保险费收入。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1.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2.营业帐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其他帐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单位税额)
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可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可以免征印花税;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设计的印花税可以免征。
印花税有关规定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有:(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等五类。
2、购销合同采用比例税率,按购销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计税金额是否含税应视合同所载金额是否含税而定)。
3、购销合同由立合同人购买方和销售方各执一份,各方就所执的一份购或销的金额全额贴花。
这儿要梳理一下,一是印花税在增值税普通适用之前就存在,当时是没有考虑增值税的因素的;二是从购销金额为印花税的基数来看,所属购与销,那自然是价格了,但是其中涉及的增值税,这相当于是代国家征税的部分,并不属于交易的价格组成部分。但是这就复杂了,有的是免税,有的是征收率,有的是一般税率,同时也存在合同当中应没有分清的时候,难道税务机关还要代替去拆分确认?这也不现实!
即理论与现实是有脱节的,不过也有税务机关认为购销就是总额,包括增值税,这也是一种地区口径的解读。不过随着越来越多地区开始“搞”核定征收,如此时用的不含税收入作的收入了,那自然是不用将税额再加回来了,小编支持这个处理方式。因此合同中基于印花税也要考虑分开清晰,毕竟下面明确的口径还是多数支持不含税金额作为购销基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