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图1印花税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
其他帐簿,是指除上述帐簿以外的帐簿,包括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
第八条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第九条 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第十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最新印花税税率表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在金融贷款方面明确了印花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印花税因为税率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一般不会对纳税人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所以不少纳税人也不会太多关注该税种,对此知之甚少,但其征税范围却很广泛。为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印花税并利用好印花税的优惠政策,本报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并采访了税务专家。
我国印花税概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印花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最早始于1624年的荷兰。旧中国于1913年首次开征。1927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印花税条例。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月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印花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8年简化税制时,被并入工商统一税,不单独征收。为了在税收上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情况,广泛筹集财政资金,维护经济凭证书立、领受人的合法权益,1988年8月国务院制订并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
印花税的计算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为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第二种为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印花税的纳税环节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征税范围和税率
我国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5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税目中的合同比照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分类,在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分别是: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营业账簿根据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权利、许可证照是政府授予单位、个人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各种证照的统称。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我国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比例税率分为1‰、0.5‰、0.3‰、0.05‰四档。按比例税率征收的应税项目包括:各种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等。
适用定额税率的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采取按件征收固定税额,单位税额均为每件5元。
专家:契税和印花税应合并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教授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现行印花税采取列举法规定税目,并未将所有的协议和证照都纳入征税范围,事实上经济生活中的协议、凭证是很多的,而经济生活中的新生事物也层出不穷,所以应税凭证是可以根据调控政策的需要和可操作性进行有征有免的优化和有粗有细的归类的。另外,契税和印花税都对产权转移书据征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且对财产转移征收的契税税率较高,两税应当合并。
在谈到当前财税体制改革对印花税是否有影响、我国是否会取消印花税的问题时,张广通表示,印花税是地方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目前归地税局征收管理,收入也归地方政府。完善分税制体制,对印花税不会有太大影响,但必要时应将其《暂行条例》转变为正式的法律,使其制度更完善,操作更简便,税负更合理,征免界限更清晰。
张广通认为,印花税的存废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背景条件,保留它或取消它都不会对财政收入产生重大影响,若取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和居民的税收负担,与取消各种收费具有同等效果。但就目前我国的税收现状而言,取消印花税时机还不成熟,在完善分税制体制的过程中,需要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强化地方政府的筹资能力,印花税因其征税范围广、征税成本低,而在地方税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所以目前不宜在取消上打主意。
在谈到税率的问题时,张广通认为,税率档次的多少取决于政策设计者对不同凭证的态度,税基大的凭证原则上税率应小,税基小的凭证税率可略高。印花税与流转税和资本利得税有关联,如果税率过高,就会有重复征税之嫌,对商品流通、资本流动产生阻力。所以税率小、凭证多,是印花税取得税收收入的奥秘所在。至于档次多少、税负水平高低,当然是可以调整的,但原则上应依法办事,税法没有修改,税率也不应随意变动。
印花税的减免优惠“麻雀虽小也是肉”,虽然印花税的的数额不大,但其优惠政策依然受到了众多纳税人的关注。
1、应纳税额=购销金额×3/10000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应纳税额=收取的费用×5/10000
3、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应纳税额=加工及承揽收入×5/10000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应纳税额=承包金额×3/10000
5、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1000
6、仓储保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1000
7、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5/10000
8、财产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1000
9、产权转移书据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应纳税额=书据所载金额×6/10000
10、技术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3/100001
11、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应纳税额=运输费用×5/100001
12、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1)记载资金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原值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5/10000
(2)其他账簿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应纳税额=证照件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