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缴纳方法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印花税还可以委托代征,税务机关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
婚后不缴
2012年2月20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婚姻法》规定,婚后约定一方的财产可以变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作出的一个约定,并不代表产权的变更,不是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普通的赠与关系。因此,按照现行规定,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
电子账簿、电子合同缴纳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法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账簿,这里的账簿主要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性账簿。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法规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薄,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薄,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要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另外还有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需要根据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在(88)国税地字第028号文件中第三条关于使用计算机记账如何贴花的问题规定如下:
银行使用计算机记账,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账页.装订账册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该文件针对的是金融系统,文件发布的日期是88年,那时候计算机记账还没有普及,只在金融系统中使用较多。
在89年的山东税务局发布的(89)鲁税三字40号中的第三大条中的第三小条就规定:“关于金融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使用计算机记账如何贴花问题,可以比照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办理,即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的,应按规定贴花”
在96年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红河州地方税务局的《关于采用计算机记帐贴花问题》的请示批复文件《云地税发[1996]18号》中就规定如下:
鉴于目使用计算机记帐已成为一种普遍方式,结合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就计算机记账如何贴花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凡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参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8号第三条“银行使用计算机记账,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账务组织和账簿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算资料),需要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具有账簿的作用。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的,应按照规定贴花。”的规定执行。
综合上述的法规规定,在使用计算机进行记账时,应参照(88)国税地字第028号第三条规定办理。
在2006年发布的财税[2006]16 2号文中规定: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这明确了纳税人签订的电子合同也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营业账簿
印花税税目中的营业账簿归属于财务会计账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的,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账册。
(1)资金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是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资金账簿以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
税收优惠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调整影响
中国调整情况及对股市的影响
下调好处
取消印花税能向投资者传递明确的信号;
刺激金融产品买卖的成交量,繁荣资本市场;
重交易环节税收之弊端得到抑制。
调税理由
税率过高。中国是全世界收取证券交易印花税最高的国家;
调整频繁。自开征以来,多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且几乎都是突然公布。
财政部: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印花税 财政部2011年10月24日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