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税计税依据是含税的。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印花税的一部分,根据书立证券交易合同的金额对卖方计征,税率为1‰。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
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图1道氏线选股公式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374号)规定,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销售收入+采购金额)×核定率×适用税率。所以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含税的。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印花税的一部分,根据书立证券交易合同的金额对卖方计征,税率为1‰。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论其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鄂地税发(2010)176号
关于对单位及个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问题。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 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如果采取查实征收的征收方式,根据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对于含有增值税的技术合同,凡能将价款、税金划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贴花,划分不清的,按全部合同金额贴花,无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如果采取核定征收的征收方式,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189号文件规定,第八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各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确定如下: (十) 技术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的90%比例核定征收。
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减免的情况下,印花税没有免征的规定,需要正常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