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上市公司造假事件频频曝光,现金流量表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重视。有人说:“利润是主观判断,经营性现金流才是客观事实”,甚至发出“现金为王”的感叹。其实,与会计利润一样,现金流量也可以操纵、美化甚至造假。
①强盗式的现金创造。这种对现金流量的操纵是最直接、赤裸裸的一种造假行径,基本上不需要什么特殊的会计技巧。操纵者往往运用比较极端的非法手段对企业现金存量、现金流动情况进行空手道式的凭空捏造。
一是捏造现金资产,二是虚构经营业务。
为了粉饰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有的公司往往采取虚构经营活动,“做大公司蛋糕”的方式造成公司经营规模不断发展、业务不断增长的假象。
②欺骗性的现金流粉饰。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三部分组成。
而通过对这三部分现金流的组合分析,我们大致可以得出对企业发展状况的评价。
为把投资收益列为经营活动收入,一些公司的财务往往把闲置的现金投入到有价证券投资中,当公司需要现金的时候,再把这些证券卖掉。对于普通的公司来讲,这种经营活动并不是公司的主营业务,这种业务的收益应该作为投资收益列入到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中。
③技巧性的“财务包装”。为使现金流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一些公司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了一些相对“合法”的操纵手段,比如调整财务政策、利用关联方交易、应收账款证券化交易等。相较于前述两种违法违规的造假行为,技巧性地操纵现金流量更像是一种较为激进的财务包装,这种包装利用的是会计准则和披露要求允许公司管理层行使的合理酌处权,而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内,这种“财技”是合法的。
通过调整应付账款的支付期限,调整财务政策从而操纵现金流量,比较常见的方式就是:
延长向供货商支付货款的期限,从而减少会计期间的经营性现金支付,改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应收款项的证券化交易有利于提前收回应收账款,这也会改善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
而提前收回应收账款是不容易的,国外一些公司往往通过出售应收账款来达到提前收账的目的。
这种方法会产生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改善了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
二是只能得到一次性的好处,难以获得持续的现金流支持;
三是由于风险过大和时间价值的浪费,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必定带来一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