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三板扩容初期,转板制度就备受期待,但无论呼声多高,始终不见下文,直到2015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推进新三板发展的若千意见,文件中提到,研究新三板向创业板转板试点,探索与区域股权市场的对接机制。
2016年春节过后,转板似乎成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新风尚。进入2016年:2月,已经有20家企业发布了启动上市计划的公告。在2015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三板的指导意见中曾提到转板制度,如今制度推进并无新的进展,而企业却纷纷签署IPO辅导协议。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或与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以及融资环境有关,然而,在没有绿色通道的情形下,挂牌企业的转板之路并不好走。
众所周知,新三板与创业板是不同的市场,在不同市场之间要实现转板,就必须打通制度上的阻碍。那么新三板企业转板创业板要“打通”哪些阻碍呢?
首先,法律层面的概念界定。现行《证券法》规定,上市条件之一就是“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而当下新三板挂牌企业目前并没有公开发行,更多的是定向发行和公开转让,转板成行的前提是证监会对上市条件进行系统界定。
其次,设置转板通道。虽然不久前修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降低了创业板上市门槛,但仍保留了盈利要求,这就意味着亏损的网企在挂牌新三板一年后, 若无法扭亏为盈则仍然难登创业板。所以在吸引亏损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方面,交易所还需在转板通道设置上,修订规则予以对接。
最后,明确转板制度。结合当下推进的注册制改革,转板上市的制度设计也应与之呼应协调。注册制改革强调“还权”于市场,首发通道的“宽进”配合监管层的“严管”,也应在转板制度的建立思路上有所体现,从而避免转板与首发两条上市路各行其是,造成预期混乱和行为异化。
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新三板还是创业板,企业挂牌上市的目的都是为了融资以促使企业发展壮大。新三板的各项制度专为中小公司设计,尤其是高科技创新型企业,企业进入成熟稳定期后转板上市只是其中的路径之一。随着多层次市场的完善、注册制改革的推进以及市场供需趋向平衡,系统性、市场化的转板机制将会瓜熟蒂落、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