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成为债务人企业股东之一,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实践中有二种方法:一是债务人增资扩股。二是股权转让,债务人转让在其它公司的股权,债权人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债转股的交易事项:
1.债转股交易申报方向为卖出,上海价格为100元,深圳价格为0。
2.转债持有人可将本人帐户内的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
3.上海转股申报不得撤单,深圳的允许撤单。
4.上海转债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以当日交易过户后其帐户内的转债持有数为限,即当日债转股按帐户合并后的申请手数与转债交易过户后的持有手数比较,取较小的一个数量为当日债转股有效申报手数。
5.深圳的转债,转股,转托管等的交易处理优先次序为:回售,转股,转托管,交易。
6.对于超出转债数量的转股委托的申报,按实际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7.当日买进的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
8.债转股交易不收取经手费和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