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和数量直接决定股权激励力度的两个关键要素,在具体确定过程中没有先后之分,一定要一起考虑。行权价格指的是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在未来行权时购买股票价格,行权价格与股票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是股权激励制度的关键所在,因此行权价格是否合理关系到整个股权激励计划的成败。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由于市场已经有股票价格,所以确定行权价格的重点有3个:以什么时候的股票价格为行权价、要不要打折、要不要溢价。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由于没有市场价格,因此确定行权价格的重点在于确定股份价格的计算方法。
一、上市公司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在激励对象行权时,只有当时公司的股价高于授予的行权价,股权激励才有价值,激励对象才会行权;当公司股价低于行权价,股权激励的内在价值为零时,激励对象就会放弃行权。因而,为有效激励经理人,行权价格要定得合理。首先,不能太高,行权价过高,接近或者高于未来行权时的股票市价,就意味着经理人很难通过提高企业业绩而获得股权激励收益,就会降低了经理人不用努力就可以获得股权激励的收益,既造成股东权利损失,又使得经理人满足于现有收益,不太可能努力工作。
科学合理地确定行权几个时应考虑以下3个因素:
要对授予股票期权的人员形成股权激励与约束;
可操作性;
对原股东权益的影响
各国资本市场监督部门一般要求行权价格要根据“公平价格”来确定。所谓“公平价格”指的是对股东和经理人都公平的价格,一般有以下几种算法:
授予日的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的平均值;
授予日的开盘价和收盘价的平均值;
授予日前一个月的收盘价的平均值;
授予日前一个月的开盘价的平均值;
授予日前一个月收盘价和开盘价的平均值。
在公平价格确定之后,行权价格的确定有以下4种:
等现值法,也叫做平值法。行权价格等于当前股票的公平价格。这种行权价格相对比较适合股权激励的本意,也是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的方法。行权价格等于当前股票公平价格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在价值是零,但是拥有时间价值。
现值有利法,也叫做实值法。行权价格是当前股票价格的一个折扣,这种方法的激励力度是最大的。在行权价格小于当前股票公平价格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在价值是正的,而且还拥有时间价值。但是这种方法对股东不利的,会稀释公司原有股东的利益。而且对经理人的约束也比较小,他们只要维持现有股价,就可哟在股权激励到期的时候获得股权激励的收益。一般对于陷入困境、发展潜力不大的公司会采用这种方法。
现值不利法,也叫做虚值法或溢价法。行权价格是当前股票公平价格的一个溢价,也就是行权价格高于当前股票的价格。这种行权价格对股东有利,而经理人不利。这种方法用得不多,只适用于那些公司盈利状况和成长性都很好的公司。
可变的行权价格。以上3种方法确定的行权价格都是固定的,事先说好的。现在美国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设置一个可变行权价格,主要是为了体现对股东和经理人双方公平。行权价格变化的参数主要约定业绩的变化和同行业股票的变化。
二、上市公司行权价格确定的应用实践
和确定股权激励数量一样,上市公司在确定行权价格的时候,还受所在国法律法规的限制。从各国的有关法律来看,为了防止股权激励对象侵犯股东的利益,对行权价格没有最高限制,但基本上都规定了最低的限制。
美国《税务法》规定,激励型股票行权价不能低于股票期权授予日公平市场价格,公平市场价格可以是股票期权赠予日最高市场价和最低市场价的平均价,也可以是股票期权赠予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税务法》还规定,当某高级管理人员拥有该公司1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而股东大会又同意他参加股票期权计划时,他的行权价格必须高于或等于期权赠予日公平市场价格的110%,且其期权有效期为5年。
我国香港有关法律条款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份于紧接股权授出日前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的80%或股份面值(以较高者为准)。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a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要公布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b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在实践应用中,上市公司基本上是按照平值法或可变的行权价格来确定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一般不会低于赠予日的公平市场价格。
非上市公司在制订股权激励计划时,由于股权行权价没有相应的股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因此确定难度比上市公司相对要大得多。
美国的非上市公司通常的做法是对企业的价值进行专业的评估来确定企业每股的内在价值,并以此作为股权行权价与出售价格的基础。首先对公司的每项资产进行评估,得出各项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然后将各类资产的价值加 总,得出公司的总资产价值,再减去各类负债的公允市场价值总和,就得到公司股权的公允市场价值。再用公允市场价格除以公司总股本,就得到股权激励授予时的公平价格。
我国的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行权价与出售价的确定通常采用每股净资产值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按照每股净资产原则的定价方式虽然简单易行,但是其客观性、准确性与公正性存在着一些问题。国外一些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计划时,其行权价格通常依据一个较复杂的数学模型所计算出来的公司真实价值而确定。
通常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价格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法确定:
一、以注册资本金为标准
注册资本金与净资产相差不大的企业,可以以注册资本金为标准来确定股权价格。例如每份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可以直接设定为1元,这是一种最简单的定价方式。
二、以评估的净资产的价格为标准
企业的净资产与注册资本金相差较大的情况下,就需要对每股净资产值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值作为股份授予时每份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
三、以注册资本金或者净资产为基础进行一定的折扣
在这种情况下的企业根据实际的经营状况,以注册资本或者每股净资产为基础,选择适当的折扣来确定行权价格。这种方式较前两种激励方式力度更大,激励对象可以以低于企业净资产的价格获得股份。
四、以上市公司股价为参考
例如高科技企业,可以以同行业同类型上市公司的股价为参考,进行一定的折扣后作为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由于企业价值的计算方式是各种各样的,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标的行权价格的确定也有多种方法,企业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战略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