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机构投资者以及相关监管工作发展时间不长,所以可以向资本市场成熟的国家汲取许多投资者交易行为监管方面的经验教训。在这一部分,我们以美国共同基金行业为例来探讨专业性投资者日常违规交易的经验与教训。
自1924年美国出现共同基金以来,基金这个行业是以规范吸引投资者的,但是在2003年9月3日,纽约州检察官斯皮策向公众宣布,四家著名共同基金公司涉嫌与对冲基金Canary Capital Partners在1999年至2003年之间进行了为期不等的非法交易,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美国版的“基金黑幕”显露了Canary这样的机构以投资资金为诱饵换取非法牟利的特权,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增加资金流入而提高管理费收入,广大普通投资者均摊非法操作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1.非法的延时交易行为
“4点后延时交易”是这次基金扫黑的重要对象。美国的共同基金以开放式的公司型基金为主,投资者通过向基金申购、赎回基金份额进行交易。依照SEC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NAV,Net Asset Value)根据每日美国东部时间下午4点、纽约证券交易所闭市时该基金投资组合中各股票的价格所确定。之前全天所有的申购、赎回均以此净值计算,而4点后所接到的买(卖)单则都以下一交易日所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纽约时间下午4点的截止期限后继续下单交易,以当日的价格进行买卖,而不是法律规定的以下一个交易日的价格为准。但是一些大型经纪商允许其共同基金客户从事业界称为“延迟交易”的违法交易行为,即在纽约时间下午4点的截止期限后继续下单交易,以当日的价格进行买卖,而不是法律规定的以下一个交易日的价格为准。
2.择时交易
即指迅速买卖共同基金的不同投资组合,以利用共同基金所持股票的价格差,并有选择地披露共同基金的持股信息,从而达到牟利目的,从而本来应由这些长期投资者获得的基金增长收益被稀释,快进快出的套利者分享了好处。其次,为了满足套利者短期内的申购、赎回,基金必须保留更多的现金,于是人为地造成基金成本增加,而这些成本最终则被分摊到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头上。那些对共同基金股票进行短线交易的交易员所获得的利润,通常是长线共同基金股票持有者的损失。
择时交易行为造成如下后果:(1)摊薄了基金资产净值;(2)频繁买卖增加了基金的交易佣金支出;(3)卖出股票可能使基金实现部分应税资本利得;(4)迫使基金经理保留较高比例现金以应付赎回,降低了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5)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在下跌市场中抛出股票,从而放大损失。
严格来讲,择时交易并不违法,套利者只不过是巧妙地利用了时差等客观现实。在理论上可以采取某些措施加以限制,比如对短期交易施加数量限制或者加征特别的赎回费,所以为遏制择时交易,SEC于2004年4月13日发布了新规则,主要是要求共同基金在其募集说明书中披露频繁申购、赎回行为而可能给其他基金份额持有者所带来的风险,包括长期投资者的利益被稀释,干扰基金正常的投资组合,以及增加经纪和管理成本。
3.其他存在负面冲击的交易行为
2010年8月美国证券监管当局正针对华尔街一项交易手法展开调查,即市场人上异常地在瞬间挂出大量股票买单或卖单,但几乎立即取消这些买单或卖单的操作手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分析此类交易手法,亦即所谓的“塞单(quotestuffing)”交易是否在扭曲股价的情况下,令部份投资人处于不利的境地。该委员会亦正细究这类操作手法,与5月6日美股瞬间崩跌有无关联性。美国证交会亦正彻查“微档报价(sub-penny pricing)”的做法是否被市场人士用来操控市场。
对我国蓬勃发展中的基金行业而言,如何在发展中规范专业性投资基金的交易行为,如何保障整个行业的诚信,都是需要监管部门未雨绸缪。虽然我国证券市场还没有进入国际化时代,基金持仓没有跨市场、跨区域品种,暂时不会出现类似美国共同基金的“延迟交易”、“择时交易”等违法交易行为,但基金信息披露不对称,在基金销售过程中的返佣、回扣等违规现象,基金分仓交易行为都是需要监管部门去注意的。
从美国基金黑幕中可以获取的启示如下:首先,要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基金持有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透明度。其次,要完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再次,要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薪酬激励制度,改变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完全根据所管理资产规模提取管理费的模式,要将业绩因素融合进来,最佳的制度框架就是既要避免非法交易行为来获取超额收益,又要对基金管理者有很强的激励作用;最后,要构建二级市场中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将其纳入机构投资者监管框架中来,斩断私募基金与公葬基金勾结的可能性渠道。